上车前被取消入伍资格 宾阳两青年告县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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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18:47 桂龙新闻网 | |||||||||
新桂网-南国早报讯(记者陈永海通讯员傅晨)《入伍通知书》拿到了,送别酒席也摆了,大红花也戴上了……没料到就在入伍当天临上车前的几分钟,宾阳县两名男青年被宣布不批准服兵役,原因是身体复查不合格。一气之下,这两个小伙子把宾阳县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给予他们服兵役的权利,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上车之前从军梦破
今年19岁的黄海平家住宾阳县甘棠镇那河村,自幼向往军营生活。2003年秋,初中毕业的黄海平报名应征,经过体检、政审,符合国家征兵的应征条件。12月1日,宾阳县政府征兵办依照有关规定,给黄海平颁发了《入伍通知书》。入伍当兵在地处偏僻的那河村是很光荣的事情。黄海平家里专门摆了几桌酒席,亲朋好友纷纷前来祝贺,欢送他入伍。 不料,风波突起。12月17日是入伍时间,穿上绿色军装、胸戴大红花的黄海平和其他新兵一起,正等待上车出发。这时,县征兵办的工作人员口头通知他,刚刚进行的入伍前身体健康复查中,他被确定为身体不合格,因而不批准他服兵役。 那天,和黄海平同样遭遇的还有甘棠镇山田村20岁的王福。原因也是入伍前身体健康复查不合格。同时,黄海平和王福的入伍名额被另外两个应征青年顶替了。 一气之下状告县府 从军梦突然破碎,黄海平和王福感到“很没面子”,认为这都是宾阳县政府的过错。今年2月4日,两人分别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宾阳县政府。诉称,原告经过体检、政审,均符合应征条件,被告亦给原告颁发了《入伍通知书》。但在2003年12月17日入伍当天临上车前的几分钟,被告负责征兵工作的工作人员口头通知不让原告服兵役。这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创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予原告服兵役的权利,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宾阳县政府辩称,原告之所以在2003年12月17日不被批准服兵役,主要是身体不合格所致。因为按照国家征兵工作的要求,虽然原告在征兵体检、政审合格后得到了《入伍通知书》,但在规定的新兵交接前的身体重点科目复查中,发现原告被检测的丙氨酸基转移酶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被确定为身体不合格。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服兵役权。 两位原告在法庭上出示了分别由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地卫校附属医院的检验报告单,以证明其“身体健康合格,符合入伍要求”。 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宾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于今年3月底作出一审宣判,驳回黄海平和王福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于2003年12月17日不批准原告服兵役,是因为原告身体不合格所致。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告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对原告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 故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予原告服兵役的权利,以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昨天,原告委托代理人、广西行政经济法律服务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黄海平和王福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来源:新桂网 责编:邱立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