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费这条款有点欺负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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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02:01 齐鲁晚报 | |||||||||
银行擅改章程就是霸王条款 记者: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第15条规定,本条款由中国农业银行修订、解释和修改,修改时无论持卡人是否知悉,均有约束力,这样的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 刘: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这么一个说法,用法言法语来说,就是显失公平的条款。因
单方面的修改权等于赋予了商业银行单方违约的权利,即使消费者不同意,他也可以通过堂而皇之的变更章程的方式,去摆脱他的违约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可能获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记者:条款接下来规定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这能不能改变其霸王条款的性质? 刘:商业银行对方合同当事人不是中国人民银行,也不是银监会,而是众多的持卡人,具体到章程的单方修改权,同样并不因为他获得政府部门审批这个尚方宝剑,就可以畅通无阻。因为在法制社会,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权力和消费者的民事权利是并行不悖的,不存在消费者的权利低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问题。 记者:这个条款最后规定,修改时无论持卡人是否知悉,均具约束力,这种说法能站得住脚吗?刘:这更站不住脚了。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变更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坐下来,平心静气地就这个问题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如果协商不成,原来的合同改一个字都不成。 叫板霸王条款可以集团诉讼 记者:这种不公平的合同条款,侵害了持卡人的哪些权利?王:它损害了持卡人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甚至是财权。我们打一个比方,如果我买了一张八折的机票,飞到半空中空姐过来了,说他们要我再支付相差的20%的票款,这就相当于对方以单方毁约的形式剥夺了我的自主选择权。这20%的票款,本来应该是我个人拥有的财产,却被无情地剥夺了。 记者:刘教授,对于这样的不公平条款,持卡人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刘:消费者有权利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直接宣布某些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无效。众多的消费者可以做一个集团诉讼,委托一名律师代表广大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第二,考虑到当前银行借记卡共有五亿多张,我建议由消费者协会和若干商业银行的代表进行行业性的对话和谈判,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第三,我觉得我们的商业银行有必要树立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意识,认真思考一下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的道理。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他们的商业智慧和法律智慧,共同和消费者解决当前面临的这个公关危机。 滥订霸王条款最终会害自己 记者:实际上,在许多行业,特别是那些垄断行业中,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刘教授,这些霸王条款为什么在这些行业中比较多? 刘:有些垄断行业的经营者进入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就是认为合同自由———既然你在我的合同上签了字,就得服从格式合同,不公平的合同也是合同,不公平的合同也要受到法律保护。这就大错特错了,因为这种滥用优势地位的契约自由,违背了契约自由的真实含义,违背了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有机会平等地表达自己内心真意的权利的原则,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 记者:中消协去年也公布了一些行业的霸王条款,公布完之后,谁来监管他们改正,不改的话谁来管? 王:有些可以靠行业主管机关,有些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比如通过法院判决几个案例起到警示作用。还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共同探讨,来推动行业的规范。但是,靠行政的力量,靠外在的力量,不如靠内在的力量,不如靠市场竞争机制推动这些行业走向规范。哪个行业、哪个企业肆意侵害消费者的利益,最终会丢掉这个市场,失去立足之地。 记者:这种条款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该怎么处理? 刘:如果由于商家滥用格式条款肆意违约,肆意撕毁合同,而给消费者造成了实际上的财产损失,有多少损失就应该赔偿多少损失,这就叫做实际损失赔偿原则。只有让商家赔偿消费者遭受的实际损失,他才感到疼痛难忍。这样才会自觉地避免侵害消费者的行为。 (据中央电视台《时空连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