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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村民私分农田录像留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02:39 新京报

  农业税取消使农民想重新种田,但自己的土地经营权早已签约放弃

  北京取消了备受关注的农业税,这使房山区窦店镇芦村的一些村民,开始想重新种地。

  但问题是,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村民早已办完了土地承包变更手续,自愿放弃了26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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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并由村委会将田早发包给了他人。

  4月4日,约300名村民开始了“分田行动”,私分早已发包给了别人的300多亩土地,并当场录像“留取证据”。

  对此,有关部门和专家称,随着国家一系列“利农”政策的出台,这种现象将不仅仅是简单的个例,有关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农民的种地积极性值得肯定和保护,但是私分之举显然不可取。

  私分土地

  300名村民拿着村民代表签名,请来录像人员,在早已转包的土地上开始了“分地行动”

  新京报4月6日上午,芦村10多名村民一边看着分地录像,一边向记者讲述事件缘由。村民张俭、朱清山等介绍,听说北京取消农业税了,心里非常高兴,再加上农产品价格上升,现在种地又划算了,所以想重新耕种土地,可是,他们的土地已经由村委会转租给他人经营了。

  于是,4月4日上午开始,300多村民拿着50多名村民代表的签字,带着请来的录像人员,到村西的转包土地上展开了“分地行动”。

  张俭称,从上午7时30分到12时,约300名村民聚集到村西开始分地,大家情绪都很激动,拿着尺子,录着像,按照每人1.1亩的标准,分完了村西227亩已转包的苗圃用地。下午2时到5时,又分了对面约90亩左右的种瓜用地,分完后,还专门砸上了分界的木桩。

  在此其间,窦店镇有关领导和芦村村委带着当地派出所人员曾前来劝阻,4月5日,村委会有关人员拔掉了分地界桩。

  此后,记者随村民现场看了河西的两块土地,那块200多亩的土地上,已种上了成片的树苗,建起了房子、堆起了沙石,附近几十亩土地边支着几个塑料棚子。

  来自河南周口的干活农民称,他们的老板承包这块种瓜,订了一年合同,其他情况不清楚。

  放弃土地

  对于村民分田地的行为,芦村党总支主管村委工作的高顺副书记和冯树春均表示,当初村民签订协议同意放弃经营权,并收取了权益费的补偿,现在当别的承包人签订协议,正在经营过程中的情况下,私自分地,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他们说,此时提出调地,也不符合农时,因为一般调地的时机应在秋冬季节。

  为此,芦村党支部主管经济的副书记冯树春拿出了一叠书面材料称,2002年以前,承包耕种村内土地,不少村民欠缴农业税和提留款,该村曾于2002年5月—10月,对1998年以来所有土地承包合同统一进行了理顺和变更。

  结果,选择继续种地的640人,按1998年的标准,每人1.1亩地;选择自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3251人,并均和村里签订协议,签字画押。

  于是,村民放弃经营的3000多亩土地经营权就流转给了村集体。

  冯树春说,由村委会统一对外发包,对内包给村民的价格为每亩100元,对外为每亩190元或更高。村西一块227亩地,承包给西南郊苗圃经营,每亩租金300元,2004年2月签订了20年的合同,关于承包人建房等问题,是属于对方经营必须的基础设施。河南农民用来种瓜的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于2003年10月,租金为每亩270元,期限1年,均有合同为证。

  而对于放弃土地经营权的村民,村委会给予每人每年120元的权益费,而这个权益费的数目是前一任村委班子根据每亩地的纯收入商定的。

  冯树春又拿出了两叠帐目称,2003年1月,共发放权益费38.7万元,2004年1月,发放权益费39.1万元,均已一次性发放到位。

  对于将这些土地转包他人经营的事宜,冯树春称,肯定经过村民代表讨论签字了,签字手续已存档,只是档案管理人员不在,暂时无法出示。

  对于村民所说的村委有关人员拔去分地界桩之事,他表示不清楚。

  张俭等村民则表示,“原来种地费用高,有时不挣钱还赔钱,可交出土地之后,虽然每人每年有百十元的补偿,但总觉得心里不踏实,现在国家出台了这么多帮助农民增收的政策,让我们又看到了种地的希望,所以很想重新要回土地,继续耕种。”

  他们还提出质疑称,转包村西两块土地未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符合程序,另外在转包的农田上建房子、铺渣石也是毁坏农田的行为,这么多村民无地可种的现象必须改变。

  重回土地

  对村民的要求,冯树春认为,原来签订专业承包合同的1000多亩土地明年就可到期,到时村民如果提出调整要求,村委是可以考虑的,到时经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讨论,报上级批准,再由村委会组织人进行调整和手续变更,这才是正规的程序。

  对此,房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科技科人员说,目前土地规划正在处于审核阶断,对于芦村村民所称的土地是否属适用于《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尚无法明确答复。

  房山区经管站合同科刘先生认为,随着国家一系列农民增收政策的出台,原来放弃种地,现在又想重新耕种的农民应不在少数,对于此类现象和问题的妥善处理,确实值得专门研究。

  他说,一般而言,如果土地流转双方只要是依据合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的协议,就应该认为是有效的。转包给他人经营的土地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和使用用途进行经营,如果修建相关设施,则应经过土地规划等部门批准。

  刘先生说,对于村民和村委已签订的协议,可以因为国家法规定政策调整,提出变更或解除申请,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程序协商解决,变更或解除合同事宜,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村民也可以提请促裁或到法院进行裁定,但是这种私分土地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市农业经济管理站蒋先生也认为,村民希望耕种土地的想法是好的,但是既然已签订了协议,就应该按合同法办事。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小映博士认为,随着国家农业政策的调整,农民要求复耕土地,芦村村民的要求和行为应不仅是一种个例,但具体的解决办法确实需要深入研究。

  芦村问题最好三方协商解决

  王小映表示,像芦村这种情况,最好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由村民、村委会和承包土地的企业三方平等协商,或者是否可以考虑,提请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相关事宜,在解决问题过程中,既要考虑村民的利益,保护村民种地的积极性,又要兼顾承包土地企业的合法利益,对是否可以适当提高补偿费用或缩短协议期限进行协商,其中村委会也可考虑角色转换,逐渐从三角关系中退出来,将土地流转行为转化为农户和企业面对面协商的市场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王小映表示,首先2002年,村委出面把村民的土地以有偿的方法收回,是否经过合法程序,这种做法本身是否正确,还有待商榷。

  最好选择短期土地租赁方式

  他说,去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之后,明确规定了土地流转的具体方式,确认了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如果村委会想把土地转包给他人经营,最好采用市场手段,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自主权,最大程度的保护基本农田,稳定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固有关系。

  王小映还提醒说,农民在经营土地过程中,还要不断增强市场主体意识和市场风险意识,觉得短期内种地不划算,就放弃土地经营权,国家调整政策后,感到有利可图,又急于挽回,重新耕种土地,是不成熟的一种表现,另外,村民在今后进行土地流转的时候,最好选择短期的土地租赁方式,而不要把土地经营权轻易转让出去。对于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的期限长短,一定要慎重决定,免得将自己套住,变更和调整困难。本版采写:本报记者张剑锋本版摄影:本报记者 浦峰(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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