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号文件再涉屠宰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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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03:31 重庆晨报 | |||||||||
一公司诉市商委违背104号文件多批屠宰场市高院曾认定该文件有关规定与法律抵触本报讯(记者吴华东)围绕市政府104号文件,市商委昨天当了被告:渝北旺峰公司向渝中区法院诉称,市商委违背市政府104号文件,批准在渝北再建一家大型屠宰场,使该公司多了一个竞争对手。 就在几天前,市一中院才判决了陈兴萍诉北碚区商委案,该案也是一个与104号文件有
渝中区法院昨天开庭审理了旺峰公司诉市商委一案。市商委无人出庭应诉。法官宣布延期开庭再审。 2003年12月,渝北区政府根据104号文件规定,组织竞标拍卖,旺峰公司以80.4万元获得了10年屠宰权。旺峰公司投资1000万建厂,同年12日22日正式投产。 按照104号文件规定,主城区除渝中、高新、经开三区外,其余各区“原则上在主城区范围外各设置1个生猪屠宰厂(场)”。“旺峰”以为自己就是渝北的“唯一”,不料今年初,市商委又发文同意华牧集团在渝北区内建一家大型生猪定点屠宰厂,并批准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旺峰公司认为,市商委的批文直接侵害了原告通过竞标方式取得的屠宰权。它呼吁“严格执行104号文件”。文件违法官司频频市高院一位法官说,政府文件与法律抵触的情况,在行政官司中出现多次,“记得有一天,我们就确认了三个文件违法。” 重府发(2001)104号文件就遇到了这样的尴尬:一方面,法院认定它的有关规定与法律相抵触;另一方面,通过竞标获得定点屠宰场资格的企业呼吁“严格执行104号文件”。 2003年4月底,陈兴萍的合格猪肉在进北碚区市场销售时,遭到北碚区商委等部门强行扣押。因为104号文件规定,“禁止低级别屠宰场的肉品进入高级别屠宰场所在地销售”,陈所运送的猪肉系低级别屠宰场的肉品,所以不能进入北碚区高级别屠宰场所在地的市场销售。 2003年5-12月,陈兴萍先后提起20多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三部门强制扣押猪肉的行为违法。 一中院经审查后,请示市高院,最后,市高院复函,认为104号文件与法律相抵触,不予适用。4月5日,一中院判决北碚区商委败诉。 法官们介绍,按照《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只能确认政府文件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无权对其进行纠正、撤销。因此,一般情况下,判决之后,法院会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另一方面,政府部门接到判决书之后,发现文件违法,就会主动作修改,或者出台新的文件。本报记者吴华东市政府104号文件 2001年10月28日,市政府办公厅以渝府发[2001]104号文件的形式,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要求各区县政府认真贯彻执行。 据悉,该文件出台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理》。 该文件明确规定:主城区的江北、南岸、九龙坡、沙坪坝、大渡口、渝北、巴南、北碚八区,原则上各设一个生猪屠宰厂(场);屠宰厂布局选址方案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屠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区县政府批准执行;特殊情况需要局部调整定点的,由市屠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关于设置标准,主城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获得定点资格的业主必须在2003年底前完成新厂建设或改造工程,同时,未获得定点资格的现有屠宰厂(场)可以过渡屠宰至2003年底关闭;禁止低级别屠宰厂的肉品流向高级别屠宰厂所在地区,以确保人民群众吃上质量合格、安全卫生的“放心肉”。本报记者吴华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