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误抢救时机医院被判赔两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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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03:51 山西晚报 | |||||||||
据新华社电郑先生家属认为航天海鹰中心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延误了抢救时机,导致郑先生转院后死亡,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6日终审判决:航天海鹰中心医院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两万元。 2001年8月13日,郑先生因腹痛到航天海鹰中心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高血压、动脉硬化性心脏病、腹痛待查。当日16时30分,郑先生出现腹肌紧张、右上腹及右下腹麦氏点压痛
该院第二天为其行常规阑尾切除术。同月18日,郑先生出现酸中毒、休克等情况,中心医院给予相应治疗并向其家属发出病危通知。其家属第二天认为中心医院延误治疗,要求转院,在签字表示后果自负后,将郑先生转入另外一家医院治疗。同月25日,郑先生出院并死于家中。2002年9月,郑先生的家属起诉至一审法院称:郑先生就诊当天未被确诊,第二天才被诊断为阑尾炎,术后该院拒绝转院。中心医院对郑先生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请求判令赔偿3.9万余元经济损失及3万元精神损失费。 一审法院驳回郑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后,郑先生家属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审理认为,病例鉴定确认中心医院对郑先生的诊疗存在一定不足,此不足与郑先生的死亡有少部分因果关系。中心医院的不当给郑先生家属造成一定伤害,除给予一定经济赔偿外,还应给予一定精神抚慰金。 (山西晚报) 山西日报,转载或镜像请先与我们取得联系,谢谢! 繁简通软件由北京东方之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大汉网络技术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