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伪证罪”有望取消是好消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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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05:30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魏文彪 4月6日《南方日报》报道:日前,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律师界反映强烈的刑法第306条有关“律师伪证罪”条款将有望取消。 刑事被告辩护人与检察机关、公安部门是相互牵制关系,在犯罪嫌疑人“归属”问题
据2002年第7期《中国律师》杂志报道,当时全国共有200多位“刑辩律师”先后镣铐加身,“一夜之间,从站在法庭上侃侃而辩的律师沦为阶下囚”。如此大批量熟知法律规定的律师因此罪名入狱,也提醒对“律师伪证罪”确有予以重新审视的必要。 由于该款专门针对辩护律师的罪名的存在,导致不少律师视刑事辩护为畏途,不敢接受为刑案辩护的请求。而律师拒绝办理刑事案件,除不利于我国律师不断提高刑辩水平之外,更使得大量刑事被告失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使法律公正度受到影响,这于我国推进法制进程及维护人权的危害性不可小觑。 刑法中设置“律师伪证罪”的不合理之处首先在于将律师作为“伪证罪”的唯一主体,个中含有歧视色彩。在罪名的具体表述上,正如北大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所指出,306条没有设定一般性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明确界限,因而“主体的特定化、罪状的模糊化,使得这一条成了对律师界的杀手锏,摆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刀”。另外,我国引进辩护人制度的时间还较短,因而也应立足于对刑辩进行鼓励与扶持,而不应人为设置过多枷锁以阻碍其发展。 一个社会的文明度是可从对待犯罪嫌疑人及罪犯的法定待遇的落实上加以审视的,只有彻底抛弃那种“犯罪嫌疑人没有权利可言”、“为违法者辩护就是鼓励违法”的非法治意识,律师制度及相关执业者的权益才可能得到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