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法院院长是否应该辞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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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05:30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盛大林 福建省周宁县法院对该县公安局副局长陈长春强暴被害少女案重罪轻判,该案一审审判长、周宁县法院刑庭庭长阮金钟已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8人审判委员会成员之一、周宁县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陈木森解释说,自己对刑事审判方面的法规不熟悉,他是在看了媒体的报道后才知道办错案的。他承认,“新闻媒体的法律水平比周宁法院的法官高”。当
身为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陈长春强暴一强奸案受害人,事后又指使4人作伪证,其行为同时具备酌定从重情节和法定从重情节,理应重判,而周宁县法院竟然完全“从轻”。“陈长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这样的判决不仅明显不符合《刑法》第307条第三款“司法工作人员触犯妨害作证罪应当从重处罚”之规定,而且也违犯《刑法》第69条关于数罪并罚“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的规定。这些规定每一位法官都应了如指掌。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是法院内部最高层次的审判组织,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是它的一大任务。对于陈长春案,即使审判长阮金钟没有向审判委员会全面、如实陈述案情和提供准确的量刑意见,误导了审判委员会成员,也不能忽视审判委员会成员的责任。审判委员会成员作为一审案件的最后把关人,没有通过反复盘问承办人,查明案情,而是偏听偏信,致使重案轻判成为现实,也同样负有责任。 从法律水平上讲,包括法院院长和分管副院长在内的办案人员显然都不称职,既然自己都承认这一点,那就应该主动让贤;从岗位职责上讲,院长和分管副院长显然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既然难辞其“咎”,那就应该引“咎”辞职。这难道还需要“组织上确定”吗? 前不久,深圳市有关部门表示,该市今年内有望实施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职能部门的领导如有渎职、严重失职等行为,应主动承担责任,不能是被动等待上级部门免职,自己应主动引咎辞职。也许福建省或周宁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辞职”本来就应该是“主动”的,如果等“组织上确定”后再辞职,那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辞职”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