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领导要对环境质量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07:36 浙江日报

  我省出台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记者刘元斌 2004-4-8

  本报讯(记者刘元斌)为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责任,推动生态省建设,我省最近出台了《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环境违法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将追究相关主要领导的责任。

金犊奖玩创意最正点 春季房展惊喜无限
体验财富之旅赢大奖! 古天乐新片征召女主角

  根据该《办法》,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必须对当地环境质量状况负责,并及时按要求完成上级规定的环境保护任务。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背产业发展导向,违反区域或流域的环境资源保护规划,导致环境恶化或生态破坏的;放任、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长期不解决或处理不当;对本地区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及时妥善处理,造成损失加重,或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报告等情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办法》同时明确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环境监察人员;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工商、建设、规划等部门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将追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