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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免税减负 扶持农民增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07:41 天津日报

  市财税部门出台涉农优惠政策曲明柴宴宾

  本报讯(通讯员曲明记者柴宴宾)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要求,近日,市财税部门相继实施了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并对各级税务部门执行好农民免税政策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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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本市涉及农民的免税政策共有五项:一是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四是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五是农民在销售上述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也不缴纳增值税。此外,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无需办理税务登记。

  为确保农民免税政策落到实处,市政府要求,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应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政策执行。按规定调整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起征点,并将定额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开,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一律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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