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公正的法律裁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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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08:29 宁夏日报 | |||||||||
3月26日,被羁押在看守所215天的刘军成,终于接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准许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撤回抗诉的刑事裁定书。今年27岁的刘军成激动地说:“是法律给我主持公道,我会更加珍惜生活……” 2003年5月,刘军成的朋友袁震向石嘴山市原石嘴山区公安局举报了被公安机关缉捕的犯罪嫌疑人段某某、丁某某的藏身之处,公安人员随即将两人抓获。段、丁二人过去的狱
石嘴山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希勇、刘军成等人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2月10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把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关,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希勇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予以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同时认为被告人刘军成在受到孙某某的严重不法侵害时,实施防卫,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照法律规定应不负刑事责任,依法宣告刘军成无罪并立即释放。石嘴山市检察院以“对刘军成宣告无罪显属错误”为由,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04年2月13日,自治区检察院认为石嘴山市检察院抗诉不当,遂向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撤回抗诉。高级法院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抗诉。被告人刘军成的无罪判决依法生效。被羁押在看守所215天的刘军成重新获得了自由。(本报通讯员法正)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综合新闻网(http://www.nxnet.net)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