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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报:有感于媒体的法律水平比法官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09:44 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梁发芾

  福建省周宁县法院对该县公安局副局长陈长春强暴被害少女案重罪轻判,引起社会关注。周宁县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陈木森告诉记者,他是在看了媒体的报道后才知道办错案的。他认为,就这起案件来说,“新闻媒体的法律水平比周宁法院的法官高”。(4月7日《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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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位副院长的话,可能是对媒体水平的佩服,也可能是对自己法院办了错案后的一种托词。但是,这句话还是值得玩味。

  媒体的法律水平高,这没有什么好惊奇的。法治社会的特点是,针对社会任何人的法律,应该让任何人能够知晓、了解。这样的法律是公开的,透明的,条文是清晰的,明确的。人们对它的理解应该与立法者的主旨大体一致,没有什么歧义。这样,每个人,当他在这个社会中行事时,他知道什么是法律禁止的,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他对未来有确定的预期,他可以据此安排自己的未来。如果法律不透明,法律条文充满歧义,法律的解释被某些人垄断并作出任意解释,那么,人们对于自己的行动就会失去把握,生活在不确定性之中。

  因为法律是任何人可以知晓和理解的规范规则,因此,在一个法治社会,应该是人人都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人们的行为,甚至法律的判决,进行对比分析,得出这种行为或判决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判断。所以,作为大众舆论工具的媒体,能够针对周宁县公安局副局长强奸少女、妨害作证而仅仅被判处三年徒刑的判决与《刑法》进行对照,认为这是畸轻判决。事实上,这个判决,不说媒体,对法律稍有了解的人都会通过对照法律得出同样的结论。

  媒体的法律水平高不值得惊奇,但法官法律水平比媒体的低,还是值得惊奇。法官因为是职业法律工作者,虽然不能垄断对法律的解释和理解,但垄断了对法律的判决。这种判决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如果法官水平低,那么,就不能正确适用法律,给法律纠纷给出恰当判决,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危害法律的公正。如果法官的法律水平真的比媒体的低,那么,法官的职业素质与技能还真是个问题,需要认真对待。

  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到底谁的水平更高。关键是,法官是不是平时确实认为只有法官的法律水平最高,因而以为除了法官,别人都是法律的外行,对于法律的知识没有法官知道的多,所以,在判案的时候,就可以不怕别人看出破绽,一意枉法乱判?如果看一下这个法院如何审理判决那个公安局长的案子就可以明了:这位副院长说,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的8名成员没有一个人带《刑法》进行法条对照,个别人甚至认为被告人陈长春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当被害人喊疼痛时,未继续实施奸淫这个情节在一定意义上可视为“强奸未遂”。等等。如果这个审判委员会的成员,早已知道媒体的法律水平甚是了得,随时都盯着他们的判决,那么,他们敢既不对照法律条文,又曲解《刑法》对强奸的规定,轻帅地作出畸轻判决?

  如果法官们确实能够认识到还有比他们法律水平更高的人在社会中存在,并时刻注视着他们的判决,那么,错判枉判的可能就会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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