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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长强暴少女案 审委会为何没能纠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10:11 海峡都市报

  宁德周宁县法院对该县公安局副局长陈长春强暴被害少女案重罪轻判,经中国青年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披露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起错案是如何酿成的呢?

  该案一审审判长、周宁县法院刑庭庭长阮金钟已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但是,这样的一个错误判决并非阮个人所能决定的,它是经过由法院领导在内的8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一致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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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是法院内部最高层次的审判组织,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是它的一大任务。陈长春案是福建省公安厅和宁德市委督办的重大案件,对此案的判决当然要经过法院审判委员会的监督和把关。

  调查

  8人审委会

  5人声称不熟刑法

  原本具有“纠错”功能的审判委员会为何“失灵”了?周宁县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陈木森解释说,自己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分管刑庭工作才半个月,对刑事审判方面的法规不熟悉。而审判长阮金钟担任刑庭庭长长达10多年,我们过分相信他对案情的报告,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的8名成员没有一个人带《刑法》进行法条对照,所以被合议庭的意见误导了。

  记者问:“刑法第307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触犯妨害作证罪应当从重处罚,可为什么没有对陈长春从重处罚呢?”

  陈木森副院长说,大家对这个罪名不大熟悉。而且阮金钟在报告案情时也没有提到司法工作人员触犯妨害作证罪属于法定从重情节。

  陈副院长告诉记者,他是在看了媒体的报道后才知道办错案的。他认为,就这起案件来说,“新闻媒体的法律水平比周宁法院的法官高”。

  据透露,周宁县法院工作人员在交换意见时,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包括公安人员存在不同看法。当阮金钟在审判委员会上提出“被告人陈长春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当被害人喊疼痛时,未继续实施奸淫,可酌情从轻处罚”时,个别人甚至认为,这个情节在一定意义上可视为“强奸未遂”。

  在8名审判委员会成员中,记者采访了其中的6位,除刑庭庭长阮金钟外,其他5人都声称自己没有从事刑事审判的司法背景,对刑法不熟悉。而且绝大多数成员都没有参与旁听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

  周宁县法院昨天在给中国青年报传真的一份总结材料中,将造成这起错案的原因归结为:政治敏锐性和大案要案意识不强;责任心不强;过分强调自由裁量权;法官业务水平不高;不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院院长江祖玲告诉记者,目前该院正在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对这一案件的重要批示,吸取教训,整顿法官队伍。

  当记者问及法院领导是否应对这起错案承担责任时,江院长和陈副院长都表示,“如果组织上确定我负什么责任,我就负什么责任”。

  声音

  审委会成员有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生导师阮其林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对同一案件,不同的法官存在不同的判决,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对于陈长春案,即使审判长阮金钟没有向审判委员会全面、如实陈述案情和提供准确的量刑意见,误导了审判委员会成员,也不能忽视审判委员会成员的责任。审判委员会成员作为一审案件的最后把关人,没有通过反复盘问承办人,查明案情,而是偏听偏信,致使重案轻判成为现实,也同样负有责任。

  审委会审案方式

  要改革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诉讼法博士生导师陈卫东教授则认为,应通过本案,重新审视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及功能,这个问题涉及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目前审判委员会的审案方式违背了司法界一贯强调的直接审理原则,审判委员会断案的主要依据来自案件承办人带有一定主观性和倾向性的意见,加之审判委员会成员专业知识背景缺乏,出现错误裁判,有时在所难免。他说,时下一些地方法院正在进行这方面的改革,比如,成立专业性的审判委员会、建立审判委员会成员专职制度以及审判委员会评议案件的听案制度等等,都是减少重罪轻判情况发生的有效途径。

  央视/中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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