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立低保制度时间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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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10:25 石家庄日报 | |||||||||
5个县级市4个平原县9月底前全部实施 本报讯(记者李云萍)记者在昨日召开的我市农村低保现场会上获悉,除正定、栾城已实施农村低保的县以外,我市5个县级市、4个平原县,要在9月底之前全部实行农村低保制度;6个山区县首先抓好试点,12月底之前要有30%的乡镇实行农村低保制度。
据了解,我市在2000年曾经就全市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提出过一个指导性标准:5个县级市每人每年960元,6个山区县720元,其它县每人每年840元。市民政局指出,各地仍然可以参照此标准确定保障标准。但在实施过程中,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农村贫困群众的生活必需品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联系实际情况进行适度调整。保障标准确定后,各县(市)要对生活低于保障标准的人员进行进一步调查,根据政策将低保对象的所有现金、实物收入计算清楚,坚持按照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的原则,搞准每一个家庭的收入情况,计算出其应当享受的补差额。 市民政局强调,对于以前实行的低保资金由县(市)、乡、村分担比例的做法,各地要根据目前农村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调整,改由资金以县(市)承担为主,村一级不再分担,乡(镇)一级是否负担要视乡镇财政状况而定,形成县级财政或县乡两级财政负担保障资金的格局。对于实行县、乡两级分担的,市民政局强调要按照正定县的做法,将乡(镇)分担的资金上解到县(市)民政局,民政局通过乡镇民政办直接发放到户。也可采取由县(市)民政局直接发放到户的“一站式”发放办法,保证救助到位。 市民政局还强调,对于目前还不能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以及其它县符合条件但一时还没有保起来的部分群众,不能采取放弃的办法,而是要严格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的要求,实行定期定量救济。对生活有临时困难的,要给予临时救济,对因病、因残、子女上学或单亲家庭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要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分别予以重点照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