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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乘飞机催生新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12:15 温州都市报

  叶慧媛 董士川

  本报讯怀孕9个月的妻子在机场安检时才被告知不能上机,售票处没有事先告知孕妇乘飞机有限制条件,且机票上没有说明,而退票又要收取20%的手续费——记者昨天获悉,消费者刘某就此提出的投诉已得到解决,售票处全额退回了刘某的购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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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不久前刘先生在龙湾区永中罗东大街一售票处为妻子购买了温州飞往武汉的机票,票价730元。3月22日,其妻在机场安检时才被告知怀孕9个月的孕妇不能乘坐飞机,刘先生只好去售票处退票。该售票处认为,根据《民航法》规定,旅客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退票要收取10%至20%的手续费。刘先生则认为售票处并没有明确告知孕妇不能坐飞机,退票的原因并非乘客造成,收取20%的手续费并不合理。

  根据刘先生的投诉,永中工商所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售票处悬挂在墙上的“旅客须知”上没有“孕妇不能坐飞机”的说明,而机票上也没有类似的提示。根据有关规定,售票处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收取20%的手续费欠妥。最后,该售票处不但全额返回刘某的购票金额,还表示将会向上级部门建议,以后在机票上印上“孕妇乘坐飞机”的有关说明。

  永强机场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民航总局令《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及其它有关操作手册,除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外,通常规定怀孕8个月(32周)以内的健康孕妇可以和其他旅客一样乘坐民航班机;怀孕超过8个月、不足9个月的孕妇一般情况下不要乘机,如有特殊情况,应在乘机前72小时内交验由医生签字、医疗单位盖章的《诊断证明书》;怀孕9个月以上,民航部门则不接受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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