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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霸王条款何时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14:17 新华网

  经济时评

  林文俏

  3月18日,农行在全国的多家营业大厅贴出公告:从7月1日起对借记卡收取每卡每年10元的年费。随后另两家国有商业银行也传出对借记卡收费的消息。3月24日,中国消费者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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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原有借记卡收取年费是“霸王条款”。

  何谓霸王条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可以选择的产品和服务品种越来越多,但在消费过程中碰到的由经营者单方面硬性规定的各种“条款”、“规定”也越来越多。诸如“铁路退票收取20%的手续费”、“电话卡余额过期作废”等等。这些不平等格式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的共同特征体现在一个“霸”字上,容不得半点商量,因此被称作“霸王条款”。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特作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霸王条款已深入到了社会消费的许多方面。北京市的一项调查表明,消费者遭遇的霸王条款达300多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一种平等的消费与服务的关系,可是霸王条款维护的却是经营者单方面的利益。以收取20%的铁路退票手续费为例。铁路部门对此的解释是旅客退票是一种违约行为,退票手续费实际是旅客违约赔偿铁路损失。然而,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关系,如果旅客违约要赔偿铁路损失,那么,火车正点运行是铁路部门对旅客的公示承诺,但火车经常晚点、铁路违约而从未对旅客赔偿过任何损失。这显然有失公平。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也是合作经济。合作决定了各个经济主体之间都是唇齿相依的关系。霸王条款不仅会损害消费者权益,还会损害经营者自己利益。从短期来看,霸王条款会给经营者带来利益。但从长远看,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霸王条款不断地被质疑,以及霸王条款引起的消费纠纷的不断增加,公众消费信心将不断下降,最终使经营者利益受损。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迟缓就是个例子。在美、德、法等国,70%-85%的汽车消费依靠信贷支持,印度也达60%-70%。发达的汽车消费信贷给金融机构带来了巨额利益。但我国在2003年仅有20%左右汽车消费涉及信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金融机构一系列霸王条款将信贷者挡在了门外。金融机构因而失去了一块巨额利润。

  霸王条款现象是一种制度性现象,其出现源于垄断。制订霸王条款的经营者大多是垄断行业。垄断经营地位使经营者可以毫无顾虑地用霸王条款公开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处于弱势的受损消费者即使有足够的勇气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没有能力采取拒绝与之交易的行动。即使一些受损消费者愤然离去,拒绝与之交易,垄断经营者也无动于衷,因为它并不缺少其他的大量交易对象。在去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10类霸王条款中,涉及最多的是电信行业,而对此一位电信公司人士满不在乎地说:“什么霸王条款,你不见街上打手机的人越来越多了吗?”而在竞争性行业,如星罗棋布的商店,你去买普通日用品,如果售货员拿出霸王条款,你还会买吗?售货员敢这样做吗?他们还要不要生意?当然霸王条款在某些非垄断行业也有,如饭馆“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的规定。但由于非垄断行业的竞争性,其霸王条款只是在某个特定的时间、地点损害了个别消费者权益。而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则是其利用垄断地位,普遍地、长时间地损害整个消费者群体权益。显然,根除霸王条款必须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弱化某些行业“老大”的传统垄断地位与垄断优势。如果消费者有了充分的自由选择权,霸王条款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对那些无法引进竞争机制的少数垄断行业,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调节失灵后,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就要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者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客观地说,在垄断行业中,银行是“霸气”较少的行业。银行卡收取年费,亦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成本原则的经营行为,是商业银行成本核算的需要,也是国际惯例。为何一种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会引起社会的反感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的质疑?问题并非出在借记卡收费本身,而是出在借记卡收费的原因和银行用店堂公告宣布借记卡收费的“霸气”。清理“睡眠卡”是借记卡收费的初衷。过去各银行为了抢占市场,不计成本地免费大量发卡,导致了社会上出现许多“睡眠卡”,造成银行大量无效益成本。但这是由于银行经营失误造成的。让消费者埋单来纠正银行经营失误造成的无效益成本,显然不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和消费者是平等的市场主体,经营者在制定和修改涉及双方权益的“条款”、“规定”时,必须尊重消费者的公平权、自由选择权和知情权,必须符合《合同法》的有关原则。免费提供借记卡服务是银行过去发卡时对消费者的承诺,农行2002年7月已将此写进借记卡章程,它已成为银行卡服务合同的一项内容。对已生效、受法律保护的借记卡服务内容进行单方变更时,应适用《合同法》规定,即任何一方无权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如果银行单方变更合同内容,不能只进行简单的店堂公示,应与消费者进行协商。消费者是讲道理的,如果银行能尊重历史,并把消费者置于平等地位,与消费者协商保留一张已发的借记卡在一定时间内继续免费使用,对那些不用的“睡眠卡”进行销卡,不销则收费,此举想必会能得到广大持卡者的理解。(作者系广东商学院金融学院教授)(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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