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可设立外资控股广告公司 股权比例不超过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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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17:1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8日电(记者张晓松)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作出的规定,外资已被允许拥有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多数股权,但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70%。从2005年12月10日起,我国还将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广告子公司。记者日前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了解到,按照《服务贸易减让表》的规定,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年后,即2003年底允许设立外资控股的广告公司;入世4年后,即2005年底前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广告子公司。为了落实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加强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管
根据这一规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可以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 其中,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合营各方应是成立并运营两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设立外资广告企业,投资方应是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年广告营业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另外,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广告企业,自今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凡8日表示,到目前为止,国内还没有一家外资控股的广告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