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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可设立外资控股广告公司 股权比例不超过70%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17:1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8日电(记者张晓松)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作出的规定,外资已被允许拥有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多数股权,但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70%。从2005年12月10日起,我国还将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广告子公司。记者日前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了解到,按照《服务贸易减让表》的规定,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年后,即2003年底允许设立外资控股的广告公司;入世4年后,即2005年底前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广告子公司。为了落实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加强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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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促进我国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管理和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可以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

  其中,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合营各方应是成立并运营两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设立外资广告企业,投资方应是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年广告营业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另外,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广告企业,自今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凡8日表示,到目前为止,国内还没有一家外资控股的广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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