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捕杀一类野生动物列为“特大生态事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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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19:23 新华网 | |||||||||
新华网广州4月8日电 (记者 王攀) 为了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作出迅速反应,广东省环保局日前出台了《广东省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方案》,明确规定捕杀、砍伐国家保护的一类野生动植物为特大生态破坏事故。 这类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要迅速核实并报应急办公室,必要时需在6小时内向国家环保总局速报。
方案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人员中毒死亡;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捕杀、砍伐国家保护的一类野生动植物。 2003年,广东省共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59宗,其中水污染事故45宗,大气污染事故14宗,上述污染事故中较大的污染事故有13宗。各类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3.3万元,农作物受害面积140万平方米,污染鱼塘面积10万平方米。 方案规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环保部门要迅速到达现场,通报下游或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防范污染预防措施,要求发生事故单位立即停止排污,清理污染现场,必要时提请当地政府疏散、转移群众。 相关专题:“酶可邦”关注环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