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妻子还有“协议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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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9日02:4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据新华社电这是一起罕见的打妻“协议”赔偿案,有一份缀满打妻条款的“协议书”,白纸黑字赫然写着:……生活中如果两人有不愉快或争执不准离家出走,否则打断腿不负法律和任何责任……正是这份荒唐的协议书,成为本案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铁证。日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判令前夫给付前妻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1995年4月,江晓淑经人介绍与邻村的孙某相识,短暂相处后,便登记结了婚。婚后,
孙某感到这一次把妻子打跑了,费这么大周折才“弄”回来,着实丢了自己的面子。为了防止江晓淑下次被打后再回娘家,他觉得有必要制订一份“协议”,确保妻子循规蹈矩。于是在2002年3月初的一天,他找来几个亲戚作证,写下了“今后生活家事协议”,内容包括:一、在生活中作为男方在女方没错的时候,不准殴打女方。二、在生活中如果两人有不愉快或争执,不准离家出走,否则打断腿不负法律和任何责任……“协议”签订后,家庭矛盾仍层出不穷,吵闹打架事件时有发生。2003年4月7日,江晓淑向辖区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并要求判令被告孙某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5000元。辖区法院当日受理,并于同年4月17日、6月1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原、被告双方也认为其婚姻关系应该解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江晓淑提供不出受伤时的病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孙某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对江晓淑主张的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江晓淑不服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江晓淑虽没有提供受伤时的病历,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结合法院出具的江晓淑构成轻伤的法医学鉴定书,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孙某确实对上诉人江晓淑实施了家庭暴力。遂作如下判决:一、准予双方离婚;二、判令被上诉人孙某给付江晓淑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5000元整。 (肖昌琦 朱旭东)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