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春强奸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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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9日02:58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来源:背 景副局长强奸受害少女被重罪轻判 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长春强奸自己正在办理的强奸案受害少女,一审却被重罪轻判。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李玉成7日说,此案被告人的亲属系法院工作人员,这是一起典型的“人情案”。 2004年3月1日,周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宁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长春犯强奸罪、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于3月23日依法改判被告人陈长春有期徒刑12年。目前,此案一审审判长已被刑事拘留。宁德市中院也在全市法院进行了通报,周宁县法院院长在通报会上作了检讨。(详见本报3月24日A15版、4月6日A17版) 据《中国青年报》4月8日报道,李玉成说,虽然此案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时,二审及时改判,做出了公正的判决。但此案一审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说明,当前个别法官滥用审判权、枉法裁判的问题仍然存在,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法官形象。调查错案是如何酿成的 据《中国青年报》4月7日报道,这样的一个错误判决并非该案一审审判长、周宁县法院刑庭庭长阮金钟个人所能决定的,它是经过由法院领导在内的8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一致同意的。 周宁县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陈木森解释说:自己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刚分管刑庭工作才半个月,对刑事审判方面的法规不熟悉。而审判长阮金钟担任刑庭庭长长达10多年,我们过分相信他对案情的报告,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的8名成员没有一个人带《刑法》进行法条对照,所以被合议庭的意见误导了。 陈副院长告诉记者,他是在看了媒体的报道后才知道办错案的。他认为,就这起案件来说,“新闻媒体的法律水平比周宁法院的法官高”。 据透露,周宁县法院工作人员在交换意见时,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包括公安人员存在不同看法。当阮金钟在审判委员会上提出“被告人陈长春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当被害人喊疼痛时,未继续实施奸淫,可酌情从轻处罚”时,个别人甚至认为,这个情节在一定意义上可视为“强奸未遂”。 在8名审判委员会成员中,记者采访了其中的6位,除刑庭庭长阮金钟外,其他5人都声称自己没有从事刑事审判的司法背景,对刑法不熟悉。而且绝大多数成员都没有参与旁听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 周宁县法院4月6日在给中国青年报福建记者站传真的一份总结材料中,将造成这起错案的原因归结为:政治敏锐性和大案要案意识不强;责任心不强;过分强调自由裁量权;法官业务水平不高;不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当记者问及法院领导是否应对这起错案承担责任时,法院正副院长江祖玲、陈木森都表示,“如果组织上确定我负什么责任,我就负什么责任”。专家观点审判委员会难辞其咎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是法院内部最高层次的审判组织,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是它的一大任务。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生导师阮其林教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对同一案件,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观点立场,存在不同的判决,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让一个明显不公的判决宣告,这就有必要讨论责任问题了。对于陈长春案,即使审判长阮金钟没有向审判委员会全面、如实陈述案情和提供准确的量刑意见,误导了审判委员会成员,也不能忽视审判委员会成员的责任。因为这里有两个互相独立的责任,第一,阮金钟的责任很明显;第二,审判委员会成员作为一审案件的最后把关人,没有通过反复盘问承办人,查明案情,而是偏听偏信,致使重案轻判成为现实,也同样负有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诉讼法博士生导师陈卫东教授则认为,应通过本案,重新审视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及功能,这个问题涉及到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目前审判委员会的审案方式违背了司法界一贯强调的直接审理原则,审判委员会断案的主要依据来自案件承办人带有一定主观性和倾向性的意见,加之审判委员会成员专业知识背景缺乏,出现错误裁判,有时在所难免。他说,时下一些地方法院正在进行这方面的改革,比如,成立专业性的审判委员会、建立审判委员会成员专职制度以及审判委员会评议案件的听案制度等等,都是减少陈长春案重罪轻判情况发生的有效途径。直评审判委员会亟须改变“官本位” 这个荒唐判决是如何出笼的,现在我们看得一清二楚了:原来是经过了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是盖了“核准章”的。可惜这个应该起监督和把关作用的“核准章”事实上变成了十足的“橡皮图章”,只是徒具形式而已。 问题的根源出在审判委员会的“官本位”上。在目前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组成上,除了院长、副院长外,就是各业务庭的庭长。不同业务庭的法官只钻研本庭业务内的事务,而对其他庭的业务则不能过问,久而久之,就对其他业务庭有关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变得生疏,甚至成了外行。一个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虽然名义上有近10名成员,但真正对某类案件内行的只有个别人,其他人往往无法充分表达意见。旨在集思广益的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权事实上仍控制在个别人手里。 如果继续保留审判委员会的话,则改变审判委员会组成上的“官本位”是当务之急。笔者认为,由法院某一方面的资深法官组成,并且全程旁听所决定案件的庭审,是一条合理途径。摘编自《江南时报》4月8日文/李克杰求是有感于“媒体的法律水平比法官高” 这位副院长的话,可能是对媒体水平的佩服,也可能是对自己所在法院办了错案后的一种托词。但是,这句话还是值得玩味。 媒体的法律水平高,这没有什么好惊奇的。法治社会的特点是,法律应该让任何人能够知晓、了解。这样的法律是公开的、透明的,条文是清晰的、明确的。人们对它的理解应该与立法者的主旨大体一致,没有什么歧义。这样,每个人都知道什么是法律禁止的,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他对未来有确定的预期,他可以据此安排自己的未来。如果法律不透明,法律条文充满歧义,法律的解释被某些人垄断并作出任意解释,那么,人们对于自己的行动就会失去把握,生活在不确定性之中。 因为法律是任何人可以知晓和理解的规范规则,因此,在法治社会里,人人都能根据法律规定,对人们的行为甚至判决进行对比分析。所以,媒体能够对陈长春案的一审判决提出质疑并不奇怪。 媒体的法律水平高不值得惊奇,但法官法律水平比媒体的低,还是值得惊奇。法官因为是职业法律工作者,虽然不能垄断对法律的解释和理解,但负责对案件的判决。这种判决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如果法官水平低,那么,就不能正确适用法律,对法律纠纷做出恰当判决,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危害法律的公正。如果法官的法律水平真的比媒体低,那么,法官的职业素质与技能还真是个问题,需要认真对待。 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到底谁的水平更高。关键是,法官是不是平时确实认为只有法官的法律水平最高,因而以为除了法官,别人都是法律的外行,法律知识没有法官知道得多。所以,在判案的时候,就可以不怕别人看出破绽,一意枉法乱判。如果看一下这个法院如何审理判决那个公安局长的案子就可以明了。 如果法官们确实能够认识到还有比他们法律水平更高的人在时刻注视着他们的判决,那么,错判枉判的可能就会大大减少。 摘编自《中国经济时报》4月8日 文/梁发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