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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收养关系”无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9日08:03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李伟)

  八旬老人李丽,12年前因一时怒气,通过法院与44岁的养子李城解除收养关系。今年初,思念养子成疾的李丽,想和李城恢复收养关系,可老太跑遍法院、民政局后发现,恢复收养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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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李丽告诉记者,1948年,她收养了刚满4个月的李城,两人相依为命。1992年,她和李城商量,想找个老伴安度晚年,但遭到李城强烈反对。执意要寻老伴的李丽,一气之下起诉到静安区法院,和养子李城解除了收养关系。李城随即搬离了奉贤路。

  时间一晃12年,和李城有着深厚感情的李丽越来越思念养子。一直渴望恢复收养关系的她,今年年初,通过街道和养子取得联系,想重新恢复彼此关系。李城也答应重新恢复收养。于是,李丽到法院,打算撤销当初民事调解,但法院告知她没有法律依据。李丽又来到民政局,想重新办理收养协议,仍遭到同样的拒绝。

  石门二路街道司法科李克垣告诉记者,街道就此问题联系了法院,但法院的答复是: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不能撤消。民政局也表示,根据《收养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满足特定条件,才能成为收养对象。今年56岁的李城不符法律规定。李丽始终想不通,为什么收养解除不能恢复?她告诉记者,她去世后,所居住的房子总得留给儿子李城继承吧,没有收养关系怎么办?

  (文中人名为化名)

  >>律师观点

  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忠发告诉记者,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判决拥有同样效力,想要撤销必须申诉再审,申诉有两年时效,李丽与李城想恢复收养关系比较困难。

  但徐律师同时表示,考虑到李丽母子双方都同意恢复收养关系,两人可以去法院重新认定收养关系,法院可酌情予以考虑,同时两人收养关系原本存在,目前是重新恢复,不受《收养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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