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红头文件的思考:120急救车该不该交过路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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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9日09:54 法制日报 | |||||||||
事件双方都持有省级红头文件,各执一辞,各不相让,各自坚持自己的“原则”——— 本报记者 郭毅 马也原 本报8日报道了发生在哈尔滨的《“人命关天”拼不过30元通行费?》事件,今日记者就“‘120’急救车在哈尔滨机场路到底该不该交费”的问题进行了采访。记者惊奇地发
在事件的整个过程中,“120”急救中心一直在用黑龙江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下发的红头文件———《关于对“120”急救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说话。黑龙江省物价局接待记者采访的有关负责人解答说,《关于对“120”急救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下发的时间是2003年,任何交通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都应当无条件执行;物价部门在下发文件时,已经通过《物价公报》和当地媒体进行了公示,下发到管理部门,再由相关部门转发、贯彻落实。而且这个红头文件是在“非典”时期发布的,当时他们是铺天盖地地在媒体上发布,公路经营企业不知道有这样一个文件是其强词夺理。 今天记者在黑龙江省物价局采访时,看到了哈尔滨机场专用路有限公司一再强调的一个明确规定了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处罚权的红头文件———“黑交发[2000]263号文件”(《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此文件中规定:“凡通过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路的各种机动车辆,除军车(含武警)和执行紧急任务、设有固定装置、持有追捕证的公安部门警备车辆外,一律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凡拒不执行本规定的车辆,一律不准通行。对强行通过的车辆,无理取闹者,除补交应征通行费外,处以应征费额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也就是说“必须交通行费”和必须“交齐罚款才能放行”是“有依据的”。 双方都拿着省级红头文件!的确,有这两个文件,双方都有坚持自己原则的“理由”。权威部门怎么说? 黑龙江省物价局说,“机场专用路”所持的文件是2000年发布的;而“120”所持的文件发布于2003年,发生矛盾时,应当执行后者。 两个红头文件!法律怎么说? 就“黑交发[2000]263号文件”所规定的处罚条款的合法性,记者咨询了有关专家。记者得到的解答是:这一文件与它所根据的部门规章———《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不一致,同时又与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令第24号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相悖,更与我国于1996年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相抵触。 “黑交发[2000]263号文件”所依据的部门规章———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第七条规定,“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外,对其它任何机动车均应一律收取通行费”,而且没有罚则,而在“黑交发[2000]263号文件”中,消防车、医院救护车都被划到了应征费范围,属于漏项;却加上了不应当有的“罚则”。 8日,记者两次打算用造访、约访的方式采访参与制订、发布这两个红头文件的黑龙江省交通厅,都未能如愿。 今天,记者接到电话得知,死者杨桂珍的家属已经封存了杨的尸体,准备通过法律途径为死者讨个公道。 (本报哈尔滨4月8日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