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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国投原总经理因贪污非法吸收存款被判7年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9日11:03 新华网

  新华网汕头4月9日电 广东汕头中院近日对汕头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总经理丁锡龙犯贪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一案宣告一审判决:被告人丁锡龙犯贪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丁锡龙原系汕头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1999年11月,丁锡龙指派汕头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副经理陈某前往北京,将该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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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的一部“帕萨特”小轿车转卖,得款人民币18万元。2000年3月9日,陈某将卖车款带回汕头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交计财部,该款没有入账,现金18万元由计财部保管。2000年中秋、国庆节前至2001年春节前,丁锡龙以慰问及接待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由,从中分多次取走人民币6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在任汕头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期间,丁锡龙以信托存款为名,自行制定并擅自提高存款利率,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3月10日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98多亿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锡龙在担任汕头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财产人民币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丁锡龙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决定其所在单位超越金融经营范围,通过擅自提高利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林军强 宿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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