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江苏规定政府行为“十不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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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9日11:07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京4月9日电(记者周放)江苏省为营造加快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特别是为拓宽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克服企业发展中遭遇的突出问题,最近向当地各级政府部门提出了政府行为“十不准”规定。 “十不准”规定是江苏省制定的一系列发展民营经济政策的一部分。江苏省委、省政府认为,江苏省经济总量在全国名列前茅,但城乡居民收入却相对滞后。打开富民通道,最
江苏省通过对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深入调查,对企业反映的政府行为存在的弊端进行了梳理,并对十类政府行为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十不准”规定,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直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以及推诿扯皮、强制代理、强制招投标等刁难行为。 江苏省还在各级政府部门组建政府行为“十不准”督察机构,对违反“十不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