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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特定人群的规范与普遍的公民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9日11:16 南方周末

  作者:马少华

  最近湖南省益阳市两个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因为在治理教育三乱的“八个严禁”中写进了“严禁奸污猥亵女生”的条款,受到了媒体的批评。这个水平较低的规范,其毛病一目了然———它管了刑法所管的事,对严重的犯罪行为定性失准,因而处罚比刑法还要低。但是,它也向人们提了一个问题:对特定人群的规范,应该写进什么,其边界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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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是在最近,教育部对《中小学生守则》及《行为规范》进行了修订,9月1日起执行,一些内容已有媒体透露。我们来看看这些增删内容的含义。

  对中小学生行为规范的选择和重新选择,实际上是一种价值判断:哪一些价值是更重要的?这既是一种价值排序,也可能包括随着时代发展和观念进步而进行的价值更新———价值否定。“坐、立、行、读书、写字姿势正确”这一条被去掉,这不仅是因为“姿势正确”或者“正确”是一个过于笼统的表述,不应成为标准,而且因为,这一条实际上对应着一直以来束缚学生自由天性的过于刻板、严苛的“课堂纪律”。而“尊重外地人,遇有问路,认真指引”被去掉,我想,不是因为这种行为不值得肯定,而是因为,这是一个地方市民的风尚,应该由孩子们的父母以一个市民的身份给孩子做出样儿来,而不是教育部门对中小学生特殊的要求。实际上,学生规范管到了校园之外的社会生活,这样的倾向,一直有,现在也还有,界线微妙。这不仅是因为,对于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来说,校内校外的行为确实难以分开,而且是因为,面对这样一群人格成长之中的特定人群,中小学生教育的主管部门,觉得自己有责任也有能力使中小学生成为社会“更好的人”。

  如果要把一切好的行为都在规范里提倡,一切坏的行为都在规范里禁止,那么任何对人的规范性文件都将“无穷大”,不止是中小学生规范。而中小学生规范,因为如上所说的教育信心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确实可能有“无穷大”的倾向,增易删难——删去一条往往引起争议。此次增加了拒绝毒品和远离毒品的内容,其实拒绝毒品和远离毒品当然不是中小学生才应有的规范,中小学生应该拒绝和远离的坏东西也不只是毒品。如果把所有应该拒绝和远离的坏东西都写进去,实在不胜罗列。写进毒品,是因为这个坏东西对未成年人的威胁更大一些,而未成年人的自制力更弱一些。新增的“遵守网络道德和安全规定,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不良信息”,这不是对中小学生的特定要求,而是一般公民应该做到的。而后面“慎交网友,不进入营业性网吧”,才是针对中小学生特定对象的。因为,爱交网友是中小学生的倾向,轻信、社会经验不足,也是他们特定的弱点。至于营业性网吧不得接待中小学生,本来已有规范了。

  中小学生规范也好,教师规范也好,对其他任何人群、职业的规范也好,对好的价值的提倡、坏的行为的禁止不嫌其多,只恐其少,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任何针对一个人群的规范,都不能与市民规范、公民规范割裂开来。寄望于一个对特定人群的规范能够教育出一个全面合格的好的公民,其实是一种妄想。去年,《北京市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将原来“遇到坏人坏事要主动报告、敢于斗争”中的“敢于斗争”四字删去,被媒体认为是“告别赖宁式英雄时代”(2003年2月13日《北京青年报》),就反映了一种曾有的普遍的误区,仿佛中小学生规范是一个“英雄规范”。

  公民规范的对面是公民的权利,所以它是一个底线,不能太苛太细,否则公民的个人自由范围将受到压缩。公民规范不是“英雄规范”,也不是“好人规范”。而任何一个特定人群的规范,我认为有两个原则,一是对特定对象的特殊关爱,比如新修订的中小学生的规范增加了“安全自护”的内容;一是对特定对象的利害相关人的考虑,比如对教师的规范,当然应包括保护学生利益的内容。在这两个原则上,可以更细,不能再高。当然,特定人群的规范低于一个公民的规范标准,就是错误和可笑的了,比如“严禁奸污猥亵女生”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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