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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晓阳一行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附件的解释与香港各界会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9日14:12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香港4月8日电(记者罗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徐泽,于4月7日至9日在香港就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6日就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有关规定的解释,广泛接触香港各界人士,认真听取各方面的反映,释疑解惑,向香港社会表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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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

  乔晓阳一行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是非常必要、非常及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释法,如同过去对国籍法在香港实施中的问题和基本法有关居港权的规定作出解释一样,中央毫无任何的私利,都是为着港人的福祉,都是为着基本法的正确实施,都是为着“一国两制”伟大事业的成功。

  两天来,他们先后参加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共同主办的与香港高校、研究机构学者和专业团体知名人士的座谈会,及与香港法律界知名人士的座谈会,并于8日下午参加了有500多名包括香港特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特区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和工商、金融、地区、政治团体等各界人士出席的研讨会,乔晓阳、李飞、徐泽分别发表了演讲,并回答了与会者提出的问题。

  乔晓阳指出,正确认识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应当正确认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正确认识“一国两制”。“一国两制”的基础和前提是“一国”,没有“一国”就没有“两制”。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这“一制”的存在和巩固,是香港资本主义这“一制”的存在巩固的条件和保障。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不是联邦制,特别行政区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其高度自治权不是自身固有,而是中央通过制定基本法授予的。高度自治既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最大限度的自治,而是基本法授权范围内的自治,不能离开基本法授权去讲高度自治。

  第二,要正确认识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是香港回归后有了香港基本法这样一部宪制性法律所带来的香港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变化。这个变化,是国家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这个大变化的必然结果,这既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享有的权力,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香港基本法实施的必要手段,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区所负的责任,是基本法规定的“一国两制”的应有之义,已经成为香港特区政治体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要正确认识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出发点和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基本法解释权历来是十分慎重、非常严肃认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权的出发点和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贯彻实施,为了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第四,要正确认识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性质、功能和原则。法律解释是对法律含义的阐述,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它忠实于立法原意,既不能简单地看条文的字面含义,也不能根据个人理解随意解释。

  李飞强调,“以史为鉴,以法为据”。他指出,基本法确定的特区政治体制,是从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体现了循序渐进和均衡参与,兼顾了各阶层、各界别的利益,反映了香港广大同胞的根本利益和民主权利,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政治基础。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是特区各项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区的各项制度,是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的规定,以基本法加以确定的。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政治体制,它的确立,源于基本法;政治体制的运作必须遵循基本法。

  徐泽指出,要真正地理解这次释法,很重要的一点是必须有一个共同的政治基础,这就是“一国两制”基本方针政策和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的政治体制上,一项重要的宪法和基本法原则是,香港的政治体制必须由全国人大依法确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对基本法的有关条款作出解释,阐明其应有之义,是十分及时的,也是完全必要的。这样做是为了保证香港政制能够在“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轨道上顺利发展,也是为使香港社会能够依法、理性和有序地讨论香港的政制发展。

  在座谈会及研讨会上,香港各界人士踊跃发言,普遍认同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是必要、合法和合理的,有助化解香港社会争论,尽快形成社会共识,使政制发展可以在稳妥的基础上进行。

  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曾荫权主持座谈会和研讨会,律政司司长梁爱诗等政制发展专责小组成员和中央驻港联络办负责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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