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审结巨额彩票欺诈案 15人被判有期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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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9日15:42 新华网 | |||||||||
记者从江苏省检察院获悉,由该省扬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国内案值最高、涉案人员最多、波及省市最广的特大彩票欺诈案近日一审宣判。张世鹏、裴秀萍等15名被告人,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十四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罚金506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448.8万元,两项金额合计近亿元。 据扬州市检察院指控,深圳市彩世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至2002年11月
2002年10月31日至11月7日,该公司在江苏扬州销售彩票时,通过同样的作弊手法摸回奖金1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通过与彩票管理部门合作取得经销彩票的资格,但在经营过程中,被告人操纵、控制大奖归属,从中非法获利,且获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彩票市场的经营管理秩序,损害了广大彩民的利益,违反了国家关于彩票销售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检察官认为:彩票市场存在六大问题 这起特大彩票欺诈案反映出当前国内即开型彩票市场运作机制中隐藏的巨大隐患,而且极易滋生腐败诱发犯罪。据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和有关法律专家分析认为,即开型彩票市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承销主体选择随意。目前国内即开型彩票都采用承销制。由于选择承销商尚缺乏明确标准和程序,市场发育滞后又缺乏准入制度,这种选择上的随意性直接导致了承销人员良莠不齐,极易令不法商家有机可乘。 二是销售隐藏暗箱操作。发行主体对彩票销售殆于监管,甚至放任自流,为承销商操纵开奖、欺诈彩民提供了很大的暗箱空间。 三是中奖程序欠科学严密,使作弊成功率极高。 四是公证机关监管不到位。目前彩票发售现场大都有公证机关临场监督,但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五是对此种行为缺乏恰当的刑罚依据。由于特殊的侵害客体和特殊犯罪手段,该案与普通的诈骗犯罪存在一定差距,而与股票类犯罪中的内幕交易罪存在一定的共性。此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系列犯罪活动,皆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具有单位犯罪的特征。而现行刑法诈骗一罪中,对单位犯罪并没有规定。 六是彩票发行主体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法律未作规定。尽管犯罪行为由承销商实施,但彩票发行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未因此而改变,但发行主体承担何责法律没有规定。 检察机关建议,检察机关在不断加大对类似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应对,比如要明确市场监管主体,规范现有承销体制,对销售主体实行特许经营以及改进彩票开奖方式等。当然,对于彩票欺诈这种新型犯罪,立法机关应当完善刑事处罚依据,为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充分的依据。(记者李明耀 通讯员弓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