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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加强管办分离和划转报刊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9日20:3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9日电 去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切实贯彻中央确定的各项治理措施,一批报刊停办,一批报刊从党政部门划转到报业集团、出版集团,还有一批报刊与主管部门在人员、财务和发行上实行了管办分离,报刊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总体进展顺利。但个别地方和部门出现了假分离、假划转的现象。为进一步落实中央要求,巩固和扩大报刊治理成果,日前,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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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对管办分离和划转报刊加强管理的通知》: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是一项事关党和政府形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报刊治理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真正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组织纪律观念,高标准、严要求,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各项治理措施。

  二、认真实施管办分离。管办分离是在坚持主管主办制度的前提下,让党政部门退出报刊经营活动,解决利用职权摊派发行的一项重要措施。报刊实行管办分离的具体要求是:

  1、人员分离。报刊社的工作人员不得与党政部门公务员混岗。党政部门现职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兼任报刊社社长、总(主)编等职务。已在报刊社工作或兼职的党政部门公务员,必须辞去公务员或辞去报刊社的工作和兼职。党政部门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兼任报刊社记者站工作。报刊社不得将编辑部或记者站设在或变相设在党政部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党政部门名义参与协办报刊等。

  2、财务分离。报刊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党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报刊社收取管理费、发行费和其它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目将部门资金转入报刊社。

  3、发行分离。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报刊发行和承揽广告业务提供各种便利,不得参与报刊的经营活动。报刊社也不得利用党政部门的职权摊派或变相摊派发行报刊。不得采取电话通知、利用系统工作会议提要求、下发文件、下发报刊订阅“建议表”等工作渠道和手段变相摊派报刊,一律改由市场渠道发行。

  4、报刊实行管办分离以后,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主管责任,加强对报刊舆论导向、出版质量的监管;监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报刊社领导班子建设,任免报刊社主要负责人。实行管办分离的报刊社要自觉接受主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对其出版内容和政治导向负责;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三、认真落实报刊划转。实行划转的具体要求是:

  1、做好人员编制和机构以及法人变更等划转工作。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治理报刊散滥工作中机构编制调整问题的通知》精神,在报刊治理工作中已确定兼并或划转的报刊,接收单位和原主管部门要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机构和编制的划转手续。对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确定转制为企业的报刊,须到工商部门注册。

  2、在报刊划转中,各报刊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措施,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对国有资产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未划转前,由原主管部门全面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承担国有资产的监管责任。划转后,由接收单位承担国有资产监管责任,负责对资产处置、债权债务的处理。

  3、接收划转报刊的主管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报刊舆论导向和出版质量的监管,负责任命报刊社主要负责人。

  4、对于原党政部门办的工作指导类报刊,划转后原则上要重新进行读者定位,改办成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通过市场渠道发行、由读者自费自由订阅的报刊。

  5、被兼并后的县(市、区)报,由市党报或报业集团主办,撤销刊号,取消法人地位,不再作为县(市、区)委的机关报。

  6、已划转的报刊,要与原主管单位彻底脱钩,不得再通过原主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征订发行或广告经营等活动。

  中宣部和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各地各部门对报刊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凡管办分离和划转工作不到位的,要限期落实。对搞假划转、假分离的报刊,一经查实,予以停办。对继续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以及顶风违纪违规的典型,要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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