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消法”草案等您提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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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0日03:28 辽沈晚报 | |||||||||
昨日,省人大召开通报会,对拟出台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首席记者商越报道 辽宁一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将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修改建议。昨日省人大召开通报会,宣布从即日起,欢迎各单位、组织和各界人士以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拟出台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草案)
昨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鸿图告诉记者,近年在生活消费领域中,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甚至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很大的损害。我省于1996年颁布实施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还需要对一些新的侵权行为进一步规范,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需要重新制定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草案)》是一部引人关注的法规草案,已经通过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第十次会议审议。其中对《消法》中比较原则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针对要实行双倍赔偿的欺诈行为,具体列出10种欺诈行为模式;而且草案力求解决实践中群众反映强烈、目前又能够解决的问题,突出重点,《消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 为了进一步体现民意、集中民智、提高立法质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公布《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各界人士既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不准确、不合适的条款提出意见,也可以对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而实践中又比较严重,应当在这部法规中予以规范的问题进行反映。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对提出的意见认真研究,加以吸收,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提请以后的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了解,预计今年5月中旬,省人大将召集各方人士召开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如果一切进展顺利,今年夏天新法规可望通过。 特别提醒 4条路径提意见 写信: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9号,邮编:110033) 打电话:(024)86681929;(024)86681989 发传真:(024)86681934 电子邮箱:lnrdfzw@163.com 有了它,消费者消费底气更足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就草案内容答本报记者问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草案)》具体条款有些什么特点?如何突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消协处理消费者投诉有时间限制吗?昨日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鸿图就法规草案的一些具体内容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10种欺诈行为双倍赔偿 问:新法规草案在具体内容上,哪些地方体现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消费方式的复杂多变和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规草案突出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是加大了经营者的义务性规定,如维护消费者的安全权、隐私权义务,告知义务,有奖、附赠、打折商品不免责义务,整件商品7日内无原因退货义务等,还列举了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10种具体情形,便于双倍赔偿原则的实现。二是通过加强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强化消费者协会的职能,畅通投诉渠道,并使消费者受到的损害尽可能得到补偿。 物业装修住房没有具体规定 问:法规草案对医疗、修理、中介、旅游、洗熨、摄影等具体行业都作了规范,但对当前投诉较多的物业、装修、住房、汽车等行业没有作具体规定,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法规草案除了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共同义务作出规定外,还对一些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进行了规范,如摄影、洗熨、修理、中介、旅游和医疗。从消协受理投诉的情况来看,物业、装修、住房、汽车等行业确实是投诉热点,但考虑到对物业、装修、住房等行业国家有一系列相关法规和规章,有法可依,法规草案要对这些行业进行规范,只能对现有法规规章的内容进行概括,但又概括不全,因此,就没有作出规定。至于汽车,主要是国家还没有“三包”规定,出现质量问题无法退货,地方法规即使对此作出规定,也难以执行,因此,也没有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