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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城市拆迁引入听证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0日12:32 扬子晚报

  苏州电 城市房屋拆迁发生纠纷或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时,都将实行听证,这是苏州市政府近日印发的新《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办法》和新《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内容。苏州600多名拆迁从业人员针对新《办法》和新《程序》等相关新拆迁政策的培训已经着手实施,首批培训已于日前开始。

  据了解,新《办法》所称房屋拆迁纠纷,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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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人与房屋租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的纠纷。新《办法》规定,在同一拆迁许可范围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就应进行听证。

  拆迁裁决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作出裁决的机关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则按新的《程序》操作。新《程序》明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另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机关)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拆。

  有关部门解释,根据以上规定,行政强制拆迁前将进行两次听证:第一次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受理裁决,裁决决定被拆迁人应搬迁而仍不搬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再组织第二次听证,决定是否实行行政强制拆迁。其目的是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裁决行为,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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