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城市拆迁引入听证制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0日12:32 扬子晚报 | |||||||||
苏州电 城市房屋拆迁发生纠纷或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时,都将实行听证,这是苏州市政府近日印发的新《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办法》和新《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内容。苏州600多名拆迁从业人员针对新《办法》和新《程序》等相关新拆迁政策的培训已经着手实施,首批培训已于日前开始。 据了解,新《办法》所称房屋拆迁纠纷,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
拆迁裁决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作出裁决的机关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则按新的《程序》操作。新《程序》明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另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机关)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拆。 有关部门解释,根据以上规定,行政强制拆迁前将进行两次听证:第一次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受理裁决,裁决决定被拆迁人应搬迁而仍不搬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再组织第二次听证,决定是否实行行政强制拆迁。其目的是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裁决行为,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页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