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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廉政金制度”可强力约束法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0日12:41 新京报

  作者:陈永苗

  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4月8日说,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试行廉政保证金制度,以探索建立惩戒与激励并举、纪律约束与经济奖惩挂钩的机制。

  自康德以来,法律和道德的分界是确定的:法律调整人的行为,道德调整人的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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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道德,法律在司法活动中很难产生真正的效力,甚至产生表面和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而实际上与正义相冲突的判决。

  所以约束和培养法官的“内心”,使之合乎正义原则的规定,是让司法趋于完善的必要条件。实现这个条件,就是要在较好地满足法官一般物质需求的基础上,一方面强调法官的职业伦理,另一方面则要加强法官的外在约束。

  我们一直越来越强调法官的职业伦理,但近来司法腐败并没有减少,可见只是强化职业伦理的教育是不全面的。加强外在约束如果仅仅从增设各种规定来规范法官的行为,也是不够的。原因在于如果这些规定与人性不相适应,就无法使法官从内心尊重它。无法“内化”到法官内心的规定,其效果将会大打折扣。甚至出现法官表面上是遵守规定,而私下里违法乱纪。

  所以寻找与人性相适应的治理之道才是关键。我们认为“廉政保证金制度”是一个与人性相适应的治理之道。

  与人性相适应的治理之道,就是要让制度与法官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我们知道,从制度设计来说,只有假定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得到的制度才能是良好的。假定法官是自私的,那么他会趋利避害,如果认为自己的腐败行为可能付出的成本过大,而效益太小,他就要主动远离司法腐败。

  当法官的部分工资以公积金形式存入个人账户,如果他到正常离职或退休之时仍未曝出公务中的任何腐败问题,则将获得非常可观的公积金;反之,其公积金全部上缴国库。这样对法官是一种诱惑,而且由此就设置了一个时时悬在其心上的重负,无时不刻提醒他不要越界。借用围棋中的术语,“廉政保证金制度”是让法官“棋子下重的手筋”,会让法官觉得这与他休戚相关,而如果靠近司法腐败的话,就会代价惨重。

  有人担心,如果施行“廉政保证金制度”,有可能造成法官的审判活动和所创造的社会福利不对称。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对的,法官的审判活动和政府的行政行为,都属于公共服务领域,而服务并没有一个大致的价格。审判的活动的价值事关正义,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所以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是无关等价交换原则的社会利益衡量措施,虽然有可能让官员获得额外收入,但是社会的总成本更小,获得的益处更大。

  国内有北京、湖南、陕西、江苏等地陆续开始试行不同形式的廉政金制度。如果司法领域的实施廉政金制度,我们认为对治疗司法腐败是一剂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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