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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没过户 赚来三年索赔路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1日01:46 时代商报

  刚买的车,还没等过户就发生了车祸,可没想到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遇到了麻烦事。于是“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可官司从东陵区打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晃已经3年了,至今“车主”也没拿到一分钱。

  4月9日,家住沈阳市铁西区的迟春胜第三次从法院拿到了一份判决书,结论是索赔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昨日,迟先生找到记者讲述了他这3年艰辛的索赔路。为生活 购了一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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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车

  迟春胜在企业时算是个老司机了,下岗后他想购台车养家糊口,由于经济条件有限他准备买台二手车。2001年5月11日,他从张先生手里购了一台车号为黑B-51765的大型货车,由于当时忙着找活儿,迟先生没有办理汽车的过户手续,张先生也对迟先生说,反正有保险,先用着,啥时有空办过户都行。但让迟先生没有想到的是,5月21日下午,迟先生开车行至东陵区五三乡教场公路桥时与另3台车撞在一起,通过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认定迟某负全部责任,这下迟某傻了。肇事了 赔了人家近4万

  另3台车几乎被撞废了,迟先生赶紧给人修车、进行赔付。由于迟先生的车有保险,于是他将另3台车拉到苏家屯一保险公司指定修车点修理,修车加赔付共花费39000元。随后,他开始索赔。他先找到原车主张先生,张先生很快答应一定亲自出面,为迟先生讨回车保赔偿费,他们直接找到了张先生的投保单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区支公司,但公司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们:“这辆车已经倒手了,不能进行赔偿。”对此,张先生不服,他觉得虽然自己的车卖给了他人,可保险单上还是自己的名字,更何况,在保险时没人告诉他车卖给别人就不给保险,再详细地看看保单上的“索赔须知”,也没有找到车卖了就不能索赔的说明,于是,张先生和迟先生决定到法庭上去讨公道。打官司 三年没有结果

  2001年末,东陵区法院对此案立案。2002年6月20日,该法院经审理判处中国保险沈阳市苏家屯区支公司付给原告张先生(因张为车主人)车辆损失险、保险赔偿金及第三者责任险等共计67633元,同时被告还要承担2539元的受理费。

  但被告对判决不服,上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中法审理认为,东陵区法院的判决无效,因被告中国保险沈阳市苏家屯区支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义务,因此以“判决程序违法”为由发回东陵区法院进行重审。但重审中意想不到的事情又出现了,开庭时,原告张先生没有到庭,于是,法院于去年7月份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是:“由于原告没有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而这时出事地点已划归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想重新立案只能到开发区法院,迟先生有些吃不住了,被告主体不对,原告又不到庭,行政区域也变了,但已近倾家荡产的迟先生却没有别的路可走,只好继续自己的诉讼路。查条文 本该得到赔偿

  去年末,迟先生以自己为原告将中国保险沈阳市分公司告上法庭,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此立了案,本月初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理由是迟所购买车辆的保险合同是原车主张与原被告苏家屯支公司签订的,原告没有提供能够证明其本人是该法律关系主体的证据,所以不能支持。

  昨日,迟先生给记者出示了一份由辽宁省公安厅、省高法联合下发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一是借用人和租用人,二是承包人,三是车辆交易未过户,四是实行分期付款方式购车款尚没有完全还完者,五是挂靠登记在某企业或公司的挂靠人,这些都属于车辆的实际占有人,这几种情况下车受损后,车的占有人都有资格向该车已经参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迟先生告诉记者,他这条索赔路也许还会很长,但他一定要打下去,他不相信讨不回来他的车险理赔款。主任记者 孙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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