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突然翻供 检察长拨开迷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1日02:3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近日,来安县某镇小军(化名)经来安县人民法院审定:犯有强奸罪,终于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却发生了一段插曲,犯罪嫌疑人差点逃脱法律的制裁,是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建设火眼金睛,及时发现了疑点,使案情大白。 2003年12月10日,家住来安县某镇17岁的小伙子小军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镇某中学初一学生小美(化名),小军欲与小美建立恋爱关系。12月14日晚上,小军请小美吃饭,饭后
这桩案子本来并不复杂,依照我国刑法,被告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然而,办案人员在向检察长汇报案件时认为:小军和小美是恋爱关系,二人初次会面时朋友介绍说小美是16岁,报案时小美家人虽说在事前小美已明告小军自己才14岁,但几天后小美又找到检察院办案人员说,事前没有对小军说自己是14岁,小军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办案人员由此提出了不诉建议。韩建设觉得小美改证词有疑点。在对案件材料审查中查出一连串的疑问:被告人小军供述中说,事发前小美说她才14岁,可他不相信。受害人在案发前就说自己才14岁,是被告人承认的,为什么办案人员忽视了这一点?受害人报案时及第一次在检察院的证词都说案发前言明自己才14岁,为什么相隔几天又到检察院推翻以前的证词,是不是受人操纵?办案人员中是否有徇私枉法行为?韩建设召集办案人员谈了自己对此案的看法,并严肃地说,如果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定将从严处理。办案人员当天就开进该镇深入调查取证。随后,被告人亲属请中间人请客送礼,求受害人及其家人串通更改口供与证词一事浮出水面。 原来,事后被告人亲属及中间人找到了受害人的父亲,经过一番“苦劝”,受害人的父亲同意送女儿小美到检察院更改证词。至此,真相终于大白,办案人员也感到很内疚。 2004年2月26日,来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小军犯强奸罪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月23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上述判决。 (余来红 刘文 记者 武佩河)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