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官员需要“法律资格考试”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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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1日22:22 人民网 | |||||||||
作者:斯雄 考试,作为选拔官员的方式之一,古已有之,没什么可大惊小怪的。但最近公布的一则消息,看了让人觉得怪怪的。据报道,中国已有十四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做出规定,凡由人大任命的官员,在任命之前要进行法律资格考试,不合格的不予任命,下一步要着手健全这一制度。兴许是笔者孤陋寡闻:这样的做法,在世界各国,好像还真是闻所未闻。对官员
懂法和守法,其实是两个概念,懂法并不一定就守法。不依法行政的官员,很多并不是因为不懂法,而是不畏惧法。公检法司的从业人员,都具备相当的法律资格,可照样还是有违法犯罪行为。不能说这些人没有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如果不是心存侥幸,就是根本不怕法,要挑战法律,以身试法。专业的执法人员中尚且有人如此,其他握有权力的行政官员,就更不用说了。试想想,那些被揪出来的腐败官员,有几个是因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才不慎犯罪的?! 检验官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如何,应该在考察干部的时候同时进行。通过考核他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并联系实际,从他的具体工作中去衡量。这样得出的结论,要比纯考试得来的结果,更有说服力。 今年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在与部分政协委员见面时曾表示,“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依法治国!”这句话,讲明了一个很重要的道理,那就是,要建设法治政府,除了要求各级官员要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还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规范官员,使他们只能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行政。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官员能不能做到依法行政,完全寄希望于官员自己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并不可靠,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用法律法规来制约,才有可能克服人治的弊端。正是基于以上的原因,笔者以为,“凡由人大任命的官员,在任命之前要进行法律资格考试,不合格的不予任命”的做法,除增加人大在任命政府官员中的作用之外,对提高各级政府官员的执政水平,建设法治政府,实际意义并不大。至于“下一步要着手健全这一制度”,也显得没有多少必要性。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重点在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关键在各级官员。如果在选拔任命干部的时候,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事先都能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察考核工作,各级人大在投票选举政府官员的时候,都能坚守德才兼备、任人为贤的原则,而且都能比较多地关注候选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特别是依法行政的成绩和水平,这绝对比单纯用“法律资格考试”要真实得多,实用得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