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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官员需要“法律资格考试”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1日22:22 人民网

  作者:斯雄

  考试,作为选拔官员的方式之一,古已有之,没什么可大惊小怪的。但最近公布的一则消息,看了让人觉得怪怪的。据报道,中国已有十四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做出规定,凡由人大任命的官员,在任命之前要进行法律资格考试,不合格的不予任命,下一步要着手健全这一制度。兴许是笔者孤陋寡闻:这样的做法,在世界各国,好像还真是闻所未闻。对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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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任前法律资格考试,到底有多少科学性和必要性呢?强调各级官员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首要的是官员要有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很显然,现在实行的“普法”教育是一条有效途径。自2001年起开展的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与以往有所不同,各级官员也是“四五”普法工作的重点对象之一。三年来,官员学法用法活动蓬勃开展。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积极推行党委理论中心组举办法制讲座、集体学习法律知识制度,普遍成立了官员学法讲师团,法律课程成为各级行政学院的必修课。通过这些举措,增强各级官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越来越多的官员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依法决策的意识和能力;各级政府在决策中,也都更加注重依靠法律手段,保障决策的科学性。这样的做法和局面,可喜可贺。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固然通过考试可以了解。不过,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如何,简单地通过“法律资格考试”,恐怕难以把握。不仅如此,“法律资格考试”这个概念本身不明确,操作起来又有多少可行性呢?笔者不清楚,这个所谓的“法律资格”具体是指些什么,考试又要考些什么。官员需要有什么样的“法律资格”才可以任命?谁来制定这个标准?这些恐怕都不好界定。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的主要官员基本都是人大任命。如果在任前都要进行法律资格考试,省、市、县这几级的主要官员加起来,可不是一个小数目,不仅工作强度和难度大,而且不同级别的官员,是统一考试,还是分试卷考试?以什么为标准来划分?都颇费周折,一旦分开考试,事情就更复杂了,操作困难,恐怕也难以做到公正、公平。

  懂法和守法,其实是两个概念,懂法并不一定就守法。不依法行政的官员,很多并不是因为不懂法,而是不畏惧法。公检法司的从业人员,都具备相当的法律资格,可照样还是有违法犯罪行为。不能说这些人没有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如果不是心存侥幸,就是根本不怕法,要挑战法律,以身试法。专业的执法人员中尚且有人如此,其他握有权力的行政官员,就更不用说了。试想想,那些被揪出来的腐败官员,有几个是因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才不慎犯罪的?!

  检验官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如何,应该在考察干部的时候同时进行。通过考核他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并联系实际,从他的具体工作中去衡量。这样得出的结论,要比纯考试得来的结果,更有说服力。

  今年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在与部分政协委员见面时曾表示,“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依法治国!”这句话,讲明了一个很重要的道理,那就是,要建设法治政府,除了要求各级官员要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还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规范官员,使他们只能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行政。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官员能不能做到依法行政,完全寄希望于官员自己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并不可靠,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用法律法规来制约,才有可能克服人治的弊端。正是基于以上的原因,笔者以为,“凡由人大任命的官员,在任命之前要进行法律资格考试,不合格的不予任命”的做法,除增加人大在任命政府官员中的作用之外,对提高各级政府官员的执政水平,建设法治政府,实际意义并不大。至于“下一步要着手健全这一制度”,也显得没有多少必要性。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重点在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关键在各级官员。如果在选拔任命干部的时候,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事先都能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察考核工作,各级人大在投票选举政府官员的时候,都能坚守德才兼备、任人为贤的原则,而且都能比较多地关注候选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特别是依法行政的成绩和水平,这绝对比单纯用“法律资格考试”要真实得多,实用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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