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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律师什么时候才不怕“刑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1日22:35 深圳商报

  作者:魏文彪

  一个社会的文明度是可从对待犯罪嫌疑人及罪犯的法定待遇的落实上来加以审视的,只有彻底抛弃那种“犯罪嫌疑人不应有权利可言”、“为违法犯罪者辩护就是鼓励违法犯罪”的非法治意识,律师的权益才可能真正拥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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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日前,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律师界反映强烈的刑法第306条有关“律师伪证罪”条款将有望取消。

  刑事被告辩护人与检察机关、公安部门是相互牵制关系,在犯罪嫌疑人“归属”问题上的努力是不一致的。检察机关、公安部门是刑案的直接侦察人,这样一来,在刑法中设置有“律师伪证罪”,就容易导致律师因此罪名受到刑事调查甚至被捕入狱,使得为他人权益鼓与呼者自身权益也难有保障。

  据2002年第7期《中国律师》杂志报道,当时全国已有多位“刑辩律师”先后镣铐加身,“一夜之间,从站在法庭上侃侃而辩的律师沦为阶下囚”。如此大批量熟知法律规定的律师因此罪名入狱,也提醒我们,对“律师伪证罪”确有予以重新审视的必要。

  由于该款专门针对辩护律师的罪名的存在,导致不少律师视刑事辩护为畏途,不敢接受为刑案辩护的请求。2002年5月,从北京律师协会传出消息:与近年来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断上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北京律师不敢办刑事案,年人均办理数量已下降到不足1件。2000年北京有律师5495人,全年办理刑事案件4300件,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从1990年的2.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78件。据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掌握的数字,在事关被告生死的刑事案件中,有70%以上的案件没有律师介入,被告人只能自己为自己辩护(2002年第7期《中国律师》)。律师拒绝办理刑事案件,除不利于我国律师不断提高刑辩水平之外,更使得大量刑事被告失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使法律公正度受到影响,而这于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目标是有害无益的,于推进法治进程及维护人权的危害性不可小觑。

  刑法中设置“律师伪证罪”的不合理之处首先在于将律师作为“伪证罪”的惟一主体,个中含有深深的歧视意味。在罪名的具体表述上,正如北大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所指出的那样,306条没有设定一般性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明确界限,因而“主体的特定化、罪状的模糊化,使得这一条成了对律师界的杀手锏,摆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刀”。另外,我国引进辩护人制度的时间还较短,因而也应立足于对刑辩进行鼓励与扶持,而不应人为设置过多枷锁以阻碍其发展。而从社会文明进步角度来看,阻碍辩护制度发展更不利于促进人权事业发展。

  一个社会的文明度是可从对待犯罪嫌疑人及罪犯的法定待遇的落实上来加以审视的,只有彻底抛弃那种“犯罪嫌疑人不应有权利可言”、“为违法犯罪者辩护就是鼓励违法犯罪”的非法治意识,律师制度及相关执业者的权益才可能真正拥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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