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令”就是“人身歧视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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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2日04:50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李红军 据4月11日《齐鲁晚报》报道,北京大中电器公司日前发出一道“减肥令”:自5月1日开始,身体过胖者将要受到处罚,第一个月“带薪调整”,第二个月发一半的奖金,第三个月扣发全部奖金,第四个月仍不达标将劝离工作岗位。据该公司董事长助理王延星解释,目前体重已成为影响工作效率的一个因素,为了让员工更好地为顾客服务,同时也从关心员工
最近几年,带有类似人身歧视的“单方条款”不断出现。就业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一个公民只要在心理和生理上没有疾患,他就应该像其他人一样享受各种劳动的权利。让人忧虑的是,眼下很多企业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制定一些有悖国家法律的规章制度,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家法”大于“国法”的典型表现。 我国的《劳动法》中根本就没有限制工人体重这一规定。体重是个人身体的一种自然属性,无论胖瘦都是很正常的一种身体现象,何况肥胖又是个人的私事,减不减肥那是他个人的事,作为单位,这样做显然不合法。 “减肥令”说白了就是一种“人身歧视令”,这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北京大中电器公司的“减肥令”向人们传递着这样一个信息:企业不尊重人权的现象还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如果不对这种“减肥令”式的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制止,工人的生存环境将会变得越来越差,过不了几天,某些企业主说不定又要弄出什么新的花样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