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不善恶狗伤人 养狗人赔偿上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2日08:58 宁夏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陶涛)近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动物致人伤残案作出判决,被告王某夫妇赔偿被害人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各项损失6395.9元,并支付被害人张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03年5月22日上午,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路办事处某村村民张某在自家院内搬花时,相邻村民王某家的狗突然蹿到院中,扑向张某并不停撕咬,致使其右胳膊被咬伤。张某被送往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饲养的动物致伤他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王某夫妇二人对其饲养的动物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张某伤残,王某夫妇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对造成张某的精神损害,应当支付精神抚慰金。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王某夫妇交付了全部赔偿款。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综合新闻网(http://www.nxnet.net)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