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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司法权威 让“人情案”不再有发生的机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2日10:0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评论员郭振纲

  据《中国青年报》4月7日报道,就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长春强奸受害少女被重罪轻判事件,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李玉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是一起典型的“人情案”。此前媒体曾报道说,2004年3月1日,周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周宁县公安局副局长陈长春有期徒刑3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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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3月23日依法改判被告人陈长春有期徒刑12年。

  身为公安局副局长的陈某人执法犯法,对此,法律是有严格规定的。然而,“由于被告人的亲属系法院工作人员”,当地法院的某些人硬是把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办成了“人情案”。如此事实,让我们看到了一些地方人情的“魔力”。事实上,不仅人情有这样的“魔力”,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行政干预等也往往产生类似的功效。近年来,时有所闻的司法裁判不公案例,让人们产生了许多的忧虑,让人们对整治司法腐败和强化公平执法有了更多的期待。

  这起“人情案”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时,二审及时改判,做出了公正的判决。尽管如此,此案一审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依然使我们吃惊。它说明,在一些地方,个别法官滥用审判权、枉法裁判的问题仍然存在。因此,防止个别法院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拖延办案,防止个别执法执纪部门利用行政执法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这方面的工作仍需加强。

  枉法裁判之类的司法腐败行为,使宪法确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遭受着人为的破坏。讨论这一问题,我们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抨击的层面,更应探讨和完善预防此类问题发生的机制。道理很简单:同样的案情,同样的执法尺度,一审获罪三年,二审被判十二年,应该说,这样悬殊的裁判结果是比较容易引起人们质疑的;而更隐蔽的、不容易被注意的不公平执法执纪行为,其危害性却是更为可怕的。

  “人情案”的发生,其实是制度不完善和不落实使然。不可否认,人都有三亲六故,都可能有或多或少的私念,对于这样的人性弱点,强调自律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却是完善制度和强化监督。回到本案上来,从媒体的报道看,“被告人的亲属系法院工作人员”是发生问题的主因———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法院的领导难道对此不知吗?既然知道这样的情况,就更应该严格执法,以取信于民。然而遗憾的是,一些人却忽视这些,没有严格执行法院审判工作方面的一些制度规定。如果从更大范围来看,事实上,所有枉法裁判、执法犯法行为的发生都有类似的因素。由此可见,防止“人情案”的发生,更应该从制度完善方面着手,进而严格执行制度,强化监督,使一些人不敢、也没有机会去徇私枉法。

  司法工作事关社会正义,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应该充分体现公平和公正。“人情案”等司法腐败行为无疑将严重损害法院和法官形象。因此,必须采取措施不断降低“人情案”等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几率,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官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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