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吉林省将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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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2日13:29 新华网 | |||||||||
省与市州共享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下放市州,全部作为市州的固定收入;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营业税(不 含金融保险营业税)省与市州的分享比例由6∶4调整为5∶5。记者日前获悉,吉林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调整完善省以下 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省与市州共享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下放市州,全部作为市州的固定收入。
(二)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省与市州的分享比例由6∶4调整为5∶5 。 (三)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部实行省与市州共享,省与市州分享比例为4∶6。 (四)地方分享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含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省与市州的分享比例由5∶5调整为4∶6。 (五)市州上划省的共享收入增量不再实行1∶0.3系数返还。 (六)对人均财力低于全省县(市)级平均水平的粮食主产县(市)、以煤炭和森工为主的资源型县(市)和少数民 族县(市),省的共享收入全部下放县(市)。延边州所属县(市)及少数民族自治县人均财力水平按全省县(市)级平均水 平的120%计算。(记者王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