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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工讨回近五千加班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3日01:48 齐鲁晚报

  本报青岛4月12日讯(记者 崇真)在连续8天几乎每日都工作12小时后,又被迫加班一天一夜,已经48岁的女工黄某当即病倒入院。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黄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青岛市市南法院为她讨回了728个小时的加班费近5000元。

  据黄某诉称,她是青岛市市南区艺华彩印厂职工,自1999年至2002年9月份厂长李某强迫其超时加班728小时。由于黄某长期被迫加班,已患有头晕、恶心、心绞痛、骨质增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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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疾病。

  2002年9月19日,该厂开始让黄某每天上班12小时,直到9月25日下午,黄某觉得恶心、头昏,就找李某请假。李某不准,并说:如果你今天不加班,永远不要再来了。黄某只得继续加班。9月27日,李某又强迫她连续上班24小时。黄某下班后就开始呕吐,被送往医院打吊瓶。当天晚上8点多,李某又打电话叫黄某上班,并说“病了也得来加班”,黄某气得当场昏了过去。黄某一直在家养病到2003年3月。

  黄某认为,她因长期加班已经导致了相关的多种疾病,厂方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她的利益。为此,她向法院提出,要求判令厂方补发其加班费4830元,病假工资5428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医疗费865元以及后续医疗费。

  被告辩称,原告不是职业病,也没有经过职业病鉴定,不是被告侵害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根据生产需要可安排职工加班,并可按同等时间安排补休。但被告安排职工加班,没充分考虑职工的年龄、性别和身体情况,原告在连续加班8天每天12小时后(其中周六工作8小时),又连续加班24小时,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权益。但原告出现病情是否与加班有关,未经劳动部门认定。为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费4830元及病假工资35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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