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个税减免有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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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3日08:55 无锡日报 | |||||||||
本报讯 昨从市残联获悉,我省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新规定出台。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的残疾人和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不予减征。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的残疾人和二等乙级以下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中度以上残疾人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50%计算。(文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