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检方:出现渎职要追究领导失察失教失管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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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3日10:27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4月13日电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近日就执法活动作出10条规定,其中规定对查证的违纪、渎职等事实与检察院领导失察、失教、失管情况有关的,严厉追究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检察日报报道,这10条禁止性规定囊括了检察人员执法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一些主要问题。突出了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人、代理人有亲朋、同学、师生、同事等关
如果检察人员有超越案件管辖范围和违反程序办案;吃、拿、卡、要、报以及接受娱乐性消费;对证人、犯罪嫌疑人非法采取强制措施以及违规超期羁押嫌疑人;违法违规扣押冻结款物或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压案不查、隐瞒案情以及报告案件工作中弄虚作假;泄漏案情、打探案情、办人情案;打人、骂人、有损人格尊严或刑讯逼供;索贿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的,经查证属实将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项规定特别强调,对查证的违纪、渎职等事实与检察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失察、失教、失管或该作为而不作为,不该作为而作为等情况有关的,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严厉追究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薛正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