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人大代表“监督”属多此一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3日11:36 京华时报 | |||||||||
作者: 陈爱和来源: 齐鲁晚报 据报道,近日,北京朝阳区检察院聘请了20位市、区人大代表作为特约监督员,专门“挑”检察院的“毛病”。该检察院还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和规则,并设立了特约监督员工作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特约监督员的联络工作。
聘请人大代表担任监督员,借助于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来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其出发点是好的。但这种做法恰恰忽视甚至混淆了一个概念,这就是法律所赋予“人大代表”这个职务的职能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简称《代表法》)明确规定,人大代表有调查、视察、列席有关会议的权力,也有权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代表的监督权是法律赋予的,法定权力既非任何组织或个人所赋予或“授权”,更不能被任何人所剥夺,这种监督属于“不请自来”,与被聘与否无关。 人大代表对“两院一府”进行监督,并不因为这些单位是否发放了聘书,而且所有人大代表都有权进行监督,也不局限于受聘的那部分人。重要的是,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是一种职务行为,是人大代表的一种权力,应该由代表们主动行使。这种权力是代表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而不是代表们的个人权利,不能放弃和转让,不履行监督义务就是失职。如果要等到有人聘请才监督,权力的实施就有了被动之嫌,而监督也会打上大大的折扣。 聘请人大代表为监督员是近年来的新兴事物,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操作上也无陈规可依,聘谁与不聘谁由聘请单位说了算。这就容易使被聘成为一种荣誉,被聘方与聘请方打成一片;没有被“聘请”的就感觉遭到冷遇,对其监督反而退而远之。 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与被聘与否无关,人大代表理直气壮地履行职责,为人民利益大胆行使权力,这才是最重要的。聘人大代表监督,并不利于提高人大代表履职效益,纯粹属于多此一举。 摘编自《齐鲁晚报》4月12日 文/陈爱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