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5月1日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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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3日12:49 扬子晚报 | |||||||||
北京讯 据新京报报道,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正式实施。记者日前从交通管理部门获悉,征求意见稿中,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单列一项,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将全国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等内容。届时,1992年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废止。该意见稿表明,当事人可自行处理一些交通事故。但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自行处理:(一)机动车无号牌、未保险;(二)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或者所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三)驾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 对交通肇事逃逸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通知发证车管所注销其驾驶证,并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