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改商用需10倍交纳物业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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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4日02:04 新闻晨报 | |||||||||
记者谢惠仁 晨报讯如果业主经批准改变住宅使用性质,那么,要按照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的10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这是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所规定的内容。但修改草案依然强调封闭住宅区内的住宅,以及非沿街底层的住宅一律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在允许改变使用性质的区域范围内,《规定(草案)》(修改稿)规定了必须的操作程序,即具体房屋单元的业主需要改变使用性质,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同意后,凭业主委员会开具的证明,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10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扣除物业服务成本后,主要用于补充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市人大法制委有关人士昨天解释说,主要原因是住宅物业用作商业用途成本较低。 另悉,《规定(草案)》(修改稿)在法律责任中对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行为,设置相应的处罚,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