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光明网:调整工资无法根治“白条”之痛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4日07:04 光明网

  作者:温剑能

  据报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用《最低工资规定》取代1993年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明确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依照执行。明确出台小时工资标准;标准调整期限缩短为两年。

金犊奖玩创意最正点 春季房展惊喜无限
体验财富之旅赢大奖! 51精彩无线大奖等你拿

  诚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最低工资的标准做相应的调整符合客观事实,也与公务员两年考核称职以上增长一级职务工资基本相适应。但是工资由过去的按月支付已不能适应目前的劳动形式,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迅速,调整工资支付的时间单位是客观事实发展的需要,也必将促进劳动用工形式的多元化发展。新规定提出增加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无疑从法律的层面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

  但是,工资标准的提高与劳动者因为支付劳动而切实获得劳动报酬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工资标准放在那里,用工单位在劳动者支付劳动后如果依照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而开具“白条”,劳动者享受了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权利,却依然没有得到现实好处,这种最低工资标准只是理论上的一种权利,却没能转化成为现实权利,只是一种“水中月,镜月花”,这种标准还只是一张标明劳动者应该获得最低工资保障权利的纸。

  应该说熊德明能够讨回工钱是一种偶然,否则他不会因为那么多人找他讨工钱无力解决而再次踏上打工之路,这种现象的背后说明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决不是熊德明一例,也决不是工资标准出了问题,即或是低于工资标准属于自己应该拿的那一份也拿不到,这才是问题的根源所在,也是真正揪心的“痛”处,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拖欠民工(劳动者)的工资问题。

  调整工资标准是有效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是基础,但更重要的是保证这种前提与基础具体落实的制度和措施得以实施。最低工资标准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工资“白条”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却又极大地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此看来,切实保障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合法权益还必须要有其他配套措施的跟进。

  但愿“工资”白条之痛能够因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的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完善真正从根本上解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评论】【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新浪会员代号:   密码: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