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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对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工程水费计收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4日12:57 新华网

  由青海省水利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青海省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批准 实施,这个办法对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工程水费计收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

  据了解,上述办法所称人畜饮水工程,是指县以下乡镇、集镇、村社等各类入户或集中式供给农牧民生活用水的供水 工程设施(以下简称供水工程)。按规定,供水工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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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供水,其成本水价构成包括定编人员工资福利、管理费、材料费 、折旧及大修理费、水资源费、动力费和其他费用。供水工程水费计收标准分别为:(一)供水入户工程,按每立方米0.6 —1元计收,无计量设施的,按每人每年10—12元计收,水费按月或季度征收;(二)集中供水工程,按每人每年6—8 元计收;(三)牲畜饮水水费,按羊每只每年2元、猪每头每年8元、大牲畜每头(匹)每年8元计收。用水单位和个人要在 规定期限内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每天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上述办法规定,结合 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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