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原免税外企须补交营业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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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5日08:19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经济短波 陈璇 海燕报道昨日下午,市地税局外税分局通知部分从事自营商品贸易的外国企业驻厦代表机构负责人:国家规定不再减免这些机构的营业税,他们必须在今年补交从2003年7月1日起的营业税及附加,但免收滞纳金和罚款。
去年,我市曾发出通知,对部分外国企业驻厦代表机构按自营商品贸易免征营业税,但去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便下发通知:“从事自营商品贸易的代表机构,应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办法确定收入并据以征税。”考虑到政策执行的连贯性,市地税局外税分局去年并没有开征这项税收,而是决定到今年再补交。 (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