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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调整养老金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5日08:27 东方网-文汇报

      记者陈惟报道

      本报讯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宣布,根据市政府规定,结合本市公布的200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以及不同的参保模式,决定对2004年度养老金计发有关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标准如下

      一、在2004年度按城保办法退休的企业人员养老金计发标准为:

      基础养老金按本人办理退休(职)手续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2004年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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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手续的人员月基础养老金为370元。工龄性养老金每一年工龄按本人办理退休(职)手续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5%计算,2004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月工龄性养老金每一年为13.9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等计算方法不变。

      二、在2004年按镇保办法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的标准为:

      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养老金按本人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即370元;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相应增加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的养老金,计发的养老金先按四舍五入原则进到角,再见角进元;2004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月养老金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即5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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