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拟依法驱逐非法入境及逗留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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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5日08:49 中国台湾网 | |||||||||
新华网澳门4月14日电澳门特区行政会讨论通过了关于《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驱逐出境》的法律草案,引入了新的驱逐出境、拘留制度。法案如获立法会审议通过,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者将被依法驱逐出境。 据澳门特区行政会发言人唐志坚介绍,这一法律草案,将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者定义为四种:一、不经出入境事务站入境;二、以虚假身份,持伪造身份证明文件、旅游证件入
草案还拟定,被撤销逗留许可或居留许可的人也可被驱逐出境,其中包括在澳门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罚者;有强烈迹象显示曾经实施或预备实施犯罪者;被发现在澳门非法工作者;进行相关活动明显与获许在澳门逗留的目的不符合,尤其是违反澳门有关法规,有损澳门特区形象或居民福祉等违法活动的人,例如以游客身份入境但在市面行乞者。 草案拟定,驱逐令将由行政长官发出,并由出入境事务厅执行。 唐志坚称,草案引入了新的“驱逐出境”的拘留制度。在一般规定中,规定了“拘留”由澳门特区政府出入境事务厅负责,如若“拘留”,也订定一般时间不得超过30天,例外情况最多延长为60天。“拘留”若超过48小时,必须由出入境事务厅最高负责人出具理由,同时必须接受司法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