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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律应禁止危险废物向环境中堆放倾倒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5日09:08 中国环境报

  (记者 方芳)

  本报讯大连港运出的600余桶危险废物偷弃莱州事件(本报4月7日一版头条报道)发生后,国家环保总局立即做出反应,要求大连市环保局与山东省环保局协同作战,尽快查清大连港发货人和该批危险废物产地及种类,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情况向辽宁省环保局通报,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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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悉,新的“固废法”将于今年11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有关专家指出,新“固废法”应明确禁止危险废物向环境中堆放、倾倒。

  据了解,国家环保总局在收到山东省环保局《关于查处违法越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紧急请示》后,分别向山东省环保局和大连市环保局发出复函和通知,要求山东省环保局立即组织烟台市环保局将此批危险废物转移到安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暂时存放,待大连市环保局查清情况后再协商处置。并要求其立即对莱州市朱桥镇大冢坡村堆放危险废物的场地被污染土壤实施环境修复措施,并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直至彻底消除此次事件造成的危害。

  有关专家指出,对危险废物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事实上是禁止危险废物向环境排放。此次莱州危险废物污染事件,并非在转移过程中产生污染,而是直接“排放”到环境中造成污染。因此,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应实施经营许可证制度。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利用等经营活动。

  此外,应对危险废物运输实行保险制度。目前处置危险废物的费用大多数是由环保部门自行垫付,而国外发达国家对危险废物运输实行保险制度,一旦出现环境污染事故,可由保险公司支付有关应急处理的费用和其他环保费用。

  据介绍,我国在国内危险废物跨界转移立法方面尚不完善,现行的“固废法”只在第五章第五十九条中规定: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而在这一事件中,货主早已不知去向,造成的损失也远非5万元能够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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